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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律小讲堂丨宠物狗被撞死亡,仅获赔一百元,只因......[宠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9/15 12:06:23 

宠物之家是宠物类网站,该站主要编辑一些宠物饲养、繁殖方面的技术和经验的文章,(道交法律小讲堂丨宠物狗被撞死亡,仅获赔一百元,只因......[宠物法律])分享与宠物共处生活的点点滴滴。展示宠物出售,宠物食品用具、宠物医院等商家。邀请法律专家对宠物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愿做家长们在和宠物生活的过程中的相随着。

  

  道路交通状况瞬息万变

  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但部分“铲屎官”抱着

  “我家狗很乖不咬人”

  “狗狗也需要自由”的想法

  遛狗不牵绳

  

  放任宠物狗在街道和马路自由穿行

  导致悲剧不时发生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底,刘某驾车进入红谷滩区某小区,准备将车辆停泊在小区内某宠物店门口的划线公共停车位上。此时,一只未拴绳的宠物狗正在某宠物店门口玩耍,宠物店负责人张某注意到正在靠近的车辆时,大声呼叫示意刘某停车。但由于当天天气闷热,刘某车窗紧闭,车内还播放着音乐,并未注意到张某的提醒,刘某驾驶的车辆与宠物狗相撞,导致宠物狗死亡。

  

  经红谷滩交警大队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携带宠物时必须妥善看护,不得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张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赵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后,某宠物店诉至青山湖区法院塘山法庭(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一庭一中心”),要求刘某、赵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撞死宠物狗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及宠物狗的无害化处理费用。

  法院判决

  01

  责任如何划分?

  青山湖区法院塘山法庭经审理认为,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携带宠物时必须妥善看护,不得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之规定,认定张某对本案事故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对该责任认定予以确认。

  02

  财产损失如何赔偿?

  虽然刘某不负事故责任,但其所驾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交强险的性质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的约定,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某宠物店主张的购买宠物狗费用以及无害化处理费用均属于财产损失范畴,依法由某保险公司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100元,超出部分不属于无责方应承担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03

  精神损害能否得到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宠物狗与人类关系虽较为特殊,对于养宠物狗的人而言,宠物狗可能会成为其生活的组成部分,并与宠物狗之间建立亲密的感情关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为自然人以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言,侵权人还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本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故不予支持。

  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某宠物店财产损失100元。

  法官提醒

  

  饲养宠物是当下的流行趋势和普遍现象,同时,由一些诸如不拴牵引绳的不文明养宠行为而引发事故和纠纷时有发生。

  

  牵引绳不只是“文明绳”

  更是“安全绳”

  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对其饲养的宠物负有管理义务

  必须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

  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饲养宠物

  

  青山湖区法院提醒您

  宠物饲养人在照顾宠物的同时,需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宠物,使之处于自己监管之下,避免宠物伤人,亦避免宠物被伤。只有自律,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文明规范,才能更好避免侵权事故的发生,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文丨胡恋梅

  编辑丨院新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