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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动物伤人谁担责?[动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10/18 10: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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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当下,喜欢饲养各种动物的人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相关话题也多次登上网络热搜榜,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如何厘清此类侵权案件的民事责任,更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显得现实而必要。下面,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我们一起看看对于这一类侵权案件,法院是怎样判的,法官又是怎样说的。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2日,刘某在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陆营街某饭店吃饭,其饭后到路边车上取钱返回饭店时,被郑某饲养的黄狗咬伤大腿部位。随后,饭店经营者报警称在自己店内吃饭的顾客被郑某饲养的黄狗咬伤。刘某在被狗咬伤后,到医院清洗伤口并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病疫苗,医疗费用共计花费1660元。双方因赔偿费用产生争议,协商无果,故刘某将郑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中,郑某对自己饲养的黄狗咬伤刘某的事实无异议,但表示刘某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刘某认为,自己并未逗狗不应当减轻郑某的赔偿责任。

  法槌敲响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刘某在庭审中提交的照片、视频、接处警记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就刘某主张的事实在时间、地点、伤情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已经达到事实充分证明标准;郑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动物致刘某受伤是由于被害人的故意挑逗、攻击或其他过失所引起,亦未举证证明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引起,因此郑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刘某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60元。一审法院遂判决:郑某向刘某赔偿费用共计2060元。郑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一、烈性犬咬伤人和小兔子咬伤人,侵权责任一样吗?

  答:不一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的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伤人侵权责任可作如下四种分类,不同类型承担的侵权责任是不一样的。

  第一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47条规定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此类动物应当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家畜家禽中的凶猛动物,如藏獒等烈性犬;第二部分是指禁止饲养的野生动物,如虎、狮、豹、狼等。

  此类动物伤人适用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也不为免责事由。

  第二类,违反管理规定饲养的动物。饲养某些动物应当按照国家管理规定进行。按照动物饲养的管理规定,饲养动物必须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在城市饲养大型犬还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年检,要给饲养动物进行登记。

  此类动物伤人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46条规定了法定减轻责任是在“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出现“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三类,可以饲养的一般动物。是指不用按照管理规定饲养,既不是禁止饲养,也不是动物园饲养的动物,如小型犬、猫、兔,农村饲养的鸡鸭猪牛羊等家禽。

  此类动物伤人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归责原则,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对一般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46条规定在“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出现“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种情况常出现在城市。第二种,对一般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没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45条规定出现“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种情况常出现在农村。

  第四类,动物园饲养的动物。动物园应当具有专业资质,动物园饲养的动物应当经过国家批准,符合国家管理规定的动物。

  此类动物伤人适用过错推定侵权归责原则。由动物园举证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48条规定的“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考虑到动物园饲养的多是野生凶猛动物,应当由动物园举证自身具有专业资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管理、管理行为符合善良管理人的管理职责,才能免除自身责任。

  二、对于流浪狗、流浪猫等遗弃动物或者逃逸动物伤人,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49条规定了“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分析有关免责或者减责事由时应该区别对待。如遗弃、逃逸的动物属于危险动物或者动物园的动物,则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7条、第1248条的规定确定减免责事由。如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并不因此免除其自身责任。

  但是对于遗弃、逃逸时间较长的动物已经回归野生状态的,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

  三、被饲养动物的法律地位是怎么样的?

  答:动物是物,不具有人格权。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人主张扩大法律规定的人格范畴,动物也享有部分的类似于人格平等、人格尊严等权利。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将动物作为民事主体或者准主体,坚持动物是物的民法传统,否定了“动物人格权主体”的主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典型的对物替代责任,责任人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对动物饲养人的法定义务有明确要求,动物饲养人一定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51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一、遵守法律法规。1、饲养动物种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例如《郑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2.饲养动物取得合法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8条规定,对饲养动物要强制免疫,动物饲养人要取得免疫证明。部分饲养动物还需要取得公安机关的许可,即俗称的“养犬证”,对此地方性法规规定较多。

  二、遵守社会公德。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动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公序良俗。饲养动物应当保护环境,对动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不得将动物带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不得在饭店内喂养动物等。

  三、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对于饲养动物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原标题:《以案说法 | 动物伤人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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