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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体商品”卖出不退违法 留学生退掉所买病狗

发布时间:2023/7/29 16: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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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体商品”卖出不退违法 留学生退掉所买病狗

  “活体商品”卖出不退违法 留学生退掉所买病狗

  作者:王大海  发布时间:2003-08-05 08:39:49

      纠纷:祸起小狗感冒

  消费者朴女士是辽宁大学韩国籍留学生,前不久,她的小女儿随其来到大连。因孩子年龄小,语言不通,很寂寞,要求妈妈买一只小狗为伴。为了满足女儿的要求,在中国老师的介绍下,朴女士一家来到大连市某购物商场的宠物店,选择了—只小狗,并付款1500元。还没有出店门,朴女士的丈夫发现这只小狗眼睛发红、鼻子发干,对小狗的健康状况产生怀疑。便向宠物店的—位工作人员询问狗的健康状况、是否打过疫苗等,但该工作人员回答不出,只是建议让店里的医生看一看。经检查,医生诊断小狗感冒了,并给开了3天的药。

  朴女士担心狗带回去会出问题,又说不清楚责任,就提出退货,经营者称“活物”售出后不能退。朴女士只好把狗带回家,按医生要求给狗服药,两天过去,小狗非但没有好转,病情反而加重。朴女士再次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经营者仍然以同样的理由拒绝退货,于是朴女士到大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受理:宠物也属商品

  朴女士的投诉案件是首例投诉要求退换宠物的,这引起了大连市消协的重视。该宠物纠纷是否受理,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并受《消法》保护呢?大连市消协经过研究认为,根据《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宠物作为活体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在正规的大商场里设专卖店,合法销售。不同的是宠物是活体商品,人们通过购买喂养宠物,丰富自己的生活。因此宠物纠纷,消协应依据《消法》受理并调查调解。

  调解:商家同意退货

  在案件调查中,双方有两个争议。第一,狗感冒是不是“质量”问题。消费者认为:在买狗时已发现眼睛发红、鼻子发干,狗的精神状态不好,是店里的医生诊断为感冒,并开了药。以尚未服用完的药片作为证据。经营者认为,狗是轻微的感冒,对狗不是大毛病,属于正常现象,开药是为了让消费者放心。第二,消费者的投诉要求与经营者的处理意见不同。消费者认为商品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经营者只能同意留店观察并免费治疗,理由是活体商品不能退货。

  大连市消协经过调查认为,此消费纠纷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消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公平交易的条件……小狗在销售时,的确患感冒,这是宠物店医生诊断的,经营者是认可的,应该说无病健康是活体商品质量的主要因素。病狗销售,就是该商品有瑕疵,而这些情况又未能真实地告知消费者,实际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经营者应该承担责任。对于经营者提出的活体商品不能退货,是免责和不平等的店堂告示,是无效的,也是违法的。活体商品应与其它商品一样,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在大连市消协依法调查调解下,最终经营者同意退货,一次性退款人民币1500元,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该投诉案件调解成功。

      来源:辽宁法制报

      责编:赵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