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

客服热线 137 1887 1048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动物法律 动物法律

说法时间|饲养宠物的法律问题[宠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9/11 11:15:40 

宠物之家是宠物类网站,该站主要编辑一些宠物饲养、繁殖方面的技术和经验的文章,(说法时间|饲养宠物的法律问题[宠物法律])分享与宠物共处生活的点点滴滴。展示宠物出售,宠物食品用具、宠物医院等商家。邀请法律专家对宠物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愿做家长们在和宠物生活的过程中的相随着。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说法时间

  昨天是八月七日,农历七月初七。对于单身的朋友来说,令人伤心的节日终于过去了,今天又是新的一天。许多朋友为了使孤单的日子不再孤单,往往会选择饲养一些小猫小狗小鸟小蛇之类可爱黏人的宠物。尤其是有些朋友喜欢养些高大威猛、活力四射的犬类宠物。每天遛狗难免会遇到些突发的情况。宠物犬吓到人或者伤到人的情况也是屡屡发生,类似的新闻比比皆是,甚至有些还闹到了法院。那么饲养宠物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2019年8月8日,由丽水市司法局冠名播出的第31期“说法时间”栏目邀请到了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丁垠宇律师,听他讲述关于饲养宠物的法律问题。
案情提要

  饲养宠物犬照管不力,导致宠物犬失控咬伤路人,伤者向宠物的饲养人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损失等直接与间接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由宠物的饲养人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案例回顾

  2018年3月19日,家住青田县东源镇的张某下班回家,途径王某家门口时,王某家饲养的犬只突然从门内冲出追咬张某。张某大惊失措并高声呼救。王某听到门前喊叫迅速赶来将其饲养的犬只拦下。但由于张某躲避不及还是被王某饲养的犬只咬伤小腿。事后王某将张某送往东源卫生院治疗,后转至青田康馨医院住院治疗,该部分医疗费用已由王某支付。2018年4月2日,张某出院,花费医疗费2455.55元,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出院后经医生建议又休息了8天。之后张某将王某起诉至青田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由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8000余元。
法院判决

  原告张某在庭审中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被告的户籍证明一张、医疗费发票一张、青田康馨医院门诊病历一本、青田康馨医院出院记录一张、青田康馨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两张、青田县公安局高湖派出所情况说明一张、青田康馨医院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法院认为上述证据经被告王某质证无异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相关事实。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饲养的犬只致原告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饲养人的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请,法院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作出认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支持了原告张某的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裁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定是被侵权人向侵权人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也就是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了被侵权人在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之后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哪些损失的法律依据)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具体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条款,这条的但书部分是对侵权人如果证明了被侵权人有过错或过失的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的特别规定)
交流法律问题

  一、前面的案例里的张某是完全无辜的路人,躺着也中枪,那么如果是主动去逗别人的狗狗被咬的或者故意追打别人的狗被反咬的,责任由谁承担呢?

  答:这种情况也是比较普遍存在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如果证明了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比方说有些朋友见到别人家的狗狗觉得很可爱,也不管人家狗狗是什么性格脾气,就上前去摸啊逗啊之类的。这种情况下要是被咬了在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受害方存在过失,法院可以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比方说判决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60%至90%的责任,伤者自己承担10%至40%的责任。如果是主动挑衅甚至是追打别人的狗被反击咬伤了,那么一般是会认定受伤一方存在故意的过错,法院可以免除宠物的主人或者管理者的责任。

  二、另外还有些情况是人家遛狗也是稳稳的,但是就是有些人胆子小,冷不丁见到有狗啊啥的就吓得又跳又窜,伤到了自己,那责任又要怎么定呢?

  答:这个就要看情况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隐含着一个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因果关系”。这是个比较理论的法律概念,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也比较复杂。简单来说,如果说在公共场合溜宠物并且也采取了必要的控制措施,比方说牵着狗绳之类的,在客观上不存在造成伤害的可能。那么伤者因为自身的过度紧张或恐慌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与人家饲养宠物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宠物的饲养人或管理者承担责任。但是如果遇到那种别人的宠物突然向自己扑过来,从社会上的一般人的角度判断可能会造成伤害或者形成了实际的威胁的,那么伤者因为躲避或者受到惊吓而受到伤害也应该构成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的情形。宠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照法律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那么这个受害方的过错或者过失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答:在动物致害中,有时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该是诱发动物致害的直接原因,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者主要原因也就是说,被侵权人致害,是因自己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诱发动物,其过失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者次要原因,则不能认为被侵权人在该损害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例如,甲明知乙有一条性情暴躁的狗且经常咬人,但甲必须从乙的家门路过,当甲路过乙的门口时,乙的狗突然蹿出来把甲咬伤。此案中就不得认定甲明知乙的狗有咬人的恶习、有危险的存在、疏于防范,因此而认为甲是有重大过失的。因为甲的行为本身不能直接诱发动物损害,与动物损害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不能认为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而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四、前面你讲到说宠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个宠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是怎么定义的责任又是怎么分配的呢?

  答: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主体。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在实际生活中,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有时为同一人,有时则为不同人。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同一人时,也就是由动物的所有人自己占有和管束动物,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主体是很清楚的。当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人时,管束动物的义务由饲养人转移给管理人,这时的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至于管理人是有偿管理还是无偿管理,是长期管理还是临时管理,在所不问。

  五、那么是不是不养烈性的犬类宠物,饲养一些观赏类或者性情温和的宠物就不会发生这些致人损害的问题了呢?

  答:也不尽然,饲养动物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从卫生的角度看,动物会携带细菌、病毒及寄生虫,对于人类的生命健康还是有一定的影响的。所以也要注意保持宠物的卫生与健康,同时也要注意在空间上与其他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另外,从环境影响的角度看,有些宠物比方说鸟,它的叫声即使再悦耳,也可能会对别人的作息造成影响。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可能构成损害。所以不管是饲养什么样的宠物,还是要注意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影响。
律界人士提醒

  由于动物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因此,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既然占有或者控制着动物,就应该谨慎管束,肩负起对自己、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义务,而不能只图自己的喜好,只享受宠物带来的快乐,而疏于对动物的管理。否则,动物致他人损害的,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予以的赔偿。所谓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孪生的兄弟,我们有饲养宠物的权利就应当负起管理它们的义务,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中和谐、友善的基本奥义。

  供稿: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律管处

  审核|蓝陈嘉

  技术支持|润众文化

  技术热线|13600601688

  转载请注明出处

  ▼
有法律需求,请拨打12348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

  我就知道你在看!

  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