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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饲养的宠物造成侵害后,应当如何确定责任划分?[宠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9/11 11:15:40 

宠物之家是宠物类网站,该站主要编辑一些宠物饲养、繁殖方面的技术和经验的文章,(被他人饲养的宠物造成侵害后,应当如何确定责任划分?[宠物法律])分享与宠物共处生活的点点滴滴。展示宠物出售,宠物食品用具、宠物医院等商家。邀请法律专家对宠物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愿做家长们在和宠物生活的过程中的相随着。

  【重点先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基本案情】

  朱某1父母与庄子平父母系邻居,庄子平将自己饲养的一只宠物犬带回父母家中饲养,朱某1及其父母对此事知晓。

  2020年4月14日下午,朱某1及其监护人在庄子平家中做客。期间,朱某1脱离其母亲监护私自跑到庄子平父母家的后院与庄子平的宠物狗玩耍,致使朱某1被狗咬伤。后经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诊疗,住院10天,花费医药费合计16913.3元。

  朱某1伤情经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1.庄子平饲养的宠物狗已接种疫苗,事发时朱某1监护人在前院,狗拴在后院并有栏杆阻隔;2.庄子平父母的房屋由前院和后院两部分构成;3.庄子平至今未向朱某1予以赔偿。

  朱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庄子平立即赔偿朱某1各项损失共计144377.3元;

  2、判令由庄子平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朱某1的各项损失金额为多少;

  二、朱某1受伤的责任如何划分。

  焦点一,关于朱某1的损失金额。

  1、残疾赔偿金,经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表明,朱某1构成十级伤残。朱某1的法定监护人朱某2提供的不动产证载明,朱某1已于2017年5月居住金霞路名郡国际小区并就读于常德市鼎城区永安小学,故计算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赔付。根据湖南省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842元标准计算,朱某1的伤残赔偿金为79684元(即39842元×20年×10%);

  2、医药费,朱某1主张医药费16913.3元,因朱某1提交了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发票予以佐证,对朱某1花费16913.3元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可;

  3、护理费,朱某1请求6000元护理费的请求,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护理期为1人30天,一审法院酌情考虑护理费为3000元(100元/天×30天×1人);

  4、交通费,朱某1请求2000元的交通费,因朱某1未提供交通费相关票据佐证,考虑到朱某1就诊的医院与其居住的地点较远,虽然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但在10天住院期间产生2000元的交通费用,一审法院认为请求的费用较高,故酌定交通费为5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标准计算,住院10天产生1000元伙食补助费,朱某1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6、营养费1500元,考虑后续调理身体的营养需要,朱某1请求的1500元(30天×50元/天)法院予以支持;

  7、鉴定费2280元,朱某1提交了鉴定票据,法院予以支持;

  8、后续治疗费用30000元,因庄子平未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30000元后续治疗费对朱某1的请求予以支持;

  9、精神损失费5000元,因受侵害主体为未成年人,伤情对其容貌造成损害,考虑到其特殊性及对今后成长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一审法院对其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朱某1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39877.3元。

  焦点二,关于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对自己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的义务,庄子平作为狗的饲养人,在宠物狗咬伤朱某1后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事发当天庄子平将饲养的宠物狗拴在后院并阻隔,庄子平对饲养的宠物狗存在的危险性提前进行了预防,已尽到一定的安全管理义务。

  另外,朱某1在庄子平家中玩耍期间,其监护人疏于监护,导致朱某1擅自跑到后院被庄子平饲养的宠物狗咬伤。朱某1父母与庄子平父母系邻居,对庄子平家中养有宠物狗一事知情,当日在庄子平家中做客,应当对宠物狗潜在的危险存在一定的可预知性,除了告知义务外更应当加强监护,故朱某1监护人疏于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庄子平的责任,朱某1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酌定庄子平对事故发生负30%的责任,即庄子平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41963.19元(139877.3元×30%),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庄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1残疾赔偿金、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963.19元;

  二、驳回原告朱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1594元,由原告朱某1承担1116元,被告庄子平承担478元。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