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

客服热线 137 1887 1048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动物法律 动物法律

三问养犬管理相关法规,威慑力为何不足?[宠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8/5 9:33:16 

宠物之家是宠物类网站,该站主要编辑一些宠物饲养、繁殖方面的技术和经验的文章,(三问养犬管理相关法规,威慑力为何不足?[宠物法律])分享与宠物共处生活的点点滴滴。展示宠物出售,宠物食品用具、宠物医院等商家。邀请法律专家对宠物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愿做家长们在和宠物生活的过程中的相随着。

  10月16日,成都崇州市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发生一起恶犬咬伤女童事件。事件发生后,公众对于如何依法养犬产生了高度关注。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出台距今已有13年之久。

  13年过去,《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是否适应现在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落地执行有哪些困难?有网友呼吁将宠物管理不善(不拴绳、不圈养等)纳入刑法体系进行规制,是否合适?

  为此,10月17日,川观新闻记者邀请到了成都市政协委员、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蒲虎律师;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山以及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对此进行了探讨。

  

  ▲10月17日,成都街头的流浪狗。华小峰 摄

  一问: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是否需要修订?

  “我觉得需要进一步修订,毕竟这个法规是13年前制定的。”蒲虎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市民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宠物的愿望和需求日益增强,城市里的犬只数量也快速增长。随着犬只数量的增加,犬只伤人、犬吠扰人、犬只随地便溺等问题层出不穷,由此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引发了大量的民间纠纷,甚至发生因犬只伤人致死的事件。

  据成都市疾控中心数据显示,近些年,成都每年狂犬疫苗接种人次在12万一16万之间,接种原因主要是被狗抓伤或咬伤,且主要是家养犬所为。

  蒲虎进一步介绍,除此之外,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卫生防疫等部门都有一定养犬管理责任,但是各部门很难把责任落到实处;除了给宠物办证、打疫苗等硬性管理要求之外,更多的日常监管常常缺位。“所以,我建议对《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部门责任,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等主体协同配合责任。”

  有同样看法的还有陈山。陈山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是13年前颁布的,里面的禁养犬种范围可能已经跟不上城市里出行犬只的种类。“以这次事件的肇事犬只为例,就没有在禁养犬种范围内,建议根据现有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修订。”

  

  ▲10月17日,成都街头的流浪狗。华小峰 摄

  二问:

  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为何力度不够?

  同时,对于《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执行力度,三位专家都认为远远不够,主要有法律执行不严、违法成本偏低等问题。

  曾文忠告诉记者,按照《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处罚是,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对于违法者来说违法成本太低,起不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陈山也介绍,在民法上有个原则叫作“不告不理”,如果大家不向有关机构控告,事情就很容易被忽视。另外,由于一般达不到重伤的情况,所以惩治的结果就是民事赔偿即赔点钱,所以导致法律的威慑力不是太强。“除此之外,还有就是法规执行不严格。如果没有产生有影响的后果,关于此类事件的法规容易处于一种被忽视的状态。”

  为此,蒲虎建议,可以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

  一方面,在有条件的公园等地适当开辟专门的宠物活动区域,供犬只不栓绳自由活动,满足犬只饲养者希望与宠物交流、玩耍的客观需求;

  另一方面,增加违法成本,将严重养犬违法行为纳入失信记录管理。比如可以规定将三次以上在公共场合遛狗不栓绳以及没有尽到管理责任造成犬只伤人等行为纳入失信记录管理,促进养犬人遵纪守法、文明养犬。

  “除此之外,我还建议在《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增加文明养犬知识考试,规定考试合格后才能办理登记。”曾文忠说,相关部门还可以开通一个不文明养犬随手拍的举报途径,加大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曝光。

  三问:

  是否需要纳入刑法?专家认为需要慎重考虑

  不少网友呼吁,应该像酒驾入刑一样,将危险性动物或者宠物管理不善(不拴绳、不圈养等)纳入刑法进行规制。

  对此,陈山认为,这需要慎重:

  此类行为一旦进入刑法,就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制度问题。在后续制度还没有调配到位的情况下,会产生更多新的问题。

  按照现在的规定,一旦定罪判刑,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工作及子女就业等造成影响。但是,产生这些影响后的社会制度(如微罪前科消灭)却没有跟上,就可能会引发系列社会问题。

  另外,一旦前述行为入刑,司法机关可能也会面临类似案件过多的情况,不堪重负。

  “所以,我建议入刑方面一定要慎重。”陈山建议,在维持现有法律的情况下,加大查处和处罚力度。该行政处罚的一定要处罚,该民事赔偿的一定要赔偿;达到重伤的,就按照刑事处罚来处罚。

  此外,蒲虎也认为,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各地出台的养犬管理地方法规不统一而且落实效果差,法律法规内容规定的违法养犬成本低,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威慑力不够,追究刑事责任难。为此,他建议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并大幅提高违法养犬成本,加大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将违法养犬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执法,才能文明养犬不“掉链”

  跳出个案看,不可忽视的是,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更应该反思,为何一些犬只管理规定沦为了摆设,成为了纸面条文?

  随着养宠物越来越普遍,各地基本都出台了相应的养犬管理规定,涉及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免疫证的发放,以及养犬行为规范、犬只进入的场所规定、流浪犬的收容处置等,包括禁养犬只的种类。

  比如在《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还将城市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在市中心城区的限养区,严格执行“每户限养1只犬”的规定。

  而对于恶犬伤人,上到《民法典》,下到地方条例,都有明文规定。如《民法典》提到,“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现实中,很多人都深有感触:这些写进法律、条例的养犬规范,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一些养狗人士,在“我家狗不咬人”的盲目自信下,遛狗不牵绳、不戴嘴套,放任犬只在公共场所四处狂奔。只要没有发生咬人纠纷,类似违反规定的行为,往往不会受到任何追究或处罚,没有丝毫的违法代价。

  另外,文明养犬不只是要遛狗牵绳,还理应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获得免疫证明,向所在地申请登记注册,以方便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化管理。然而现实中,有多少养狗人士老老实实做到了定期打疫苗,并如实申报登记?

  养犬规定沦为一纸空文,职能部门无法掌握辖区犬只的饲养情况,也就无法实现有效监管;因为缺少执法约束,有的养狗人士肆无忌惮,放养、散养、偷着养,一些禁养的大型烈性犬,才会出现在不该出现的场合,成为“移动的危险源”。两者互为因果,恶性循环。

  养犬规定难落实,当然有客观原因。比如,缺乏统一的专责监管部门;再如,遛狗不牵绳等一些问题太常见,面临法不责众的困境;严格执法需要太高的执法成本。

  但问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城市中的狗患才此起彼伏,屡屡酿成各种纠纷或悲剧,对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并且,正是因为执法出现缺位,面对狗患,一些民间人士才会采取“私力救济”,比如用投毒下药的危险方式,来反制不文明的养狗者。几年前那篇争议极大的文章《遛狗要拴绳,异烟肼倒逼中国养狗文明》,正是“人狗矛盾”——更准确地说,是不养狗人士和不文明养狗人士矛盾——的一个缩影。

  此次恶犬伤人的惨剧,再次敲响了养犬管理的警钟——狗的问题,本质上还是人的问题。要避免类似惨剧发生,养狗人士需要守法自律,职能部门更应严格执法,将养犬管理规定中那些沉睡的条文,彻底激活。

  面对法不责众的困境,在加强普法教育之外,是否可以对一些不牵绳的狗主人依法处罚,提升违法成本,用树典型的方式,来达到警示众人的效果?也值得深思。

  总之,恶犬伤人屡发,执法不严是重要因素。只有执法严起来,一些养狗人士才能真正拴好心中的那根绳、抓紧手中的那根狗链,做到不“掉链”。

  资料来源:川观新闻 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