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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文化之兽医法规:畜禽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动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7/19 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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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问答(十四) 

  畜禽运输

  1.我国关于动物运输哪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简称《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2018年10月31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2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2019年1月2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等。

  

  2.2022年10月新修订的《畜牧法》针对畜禽运输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答:《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运输畜禽,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3. 我国规定畜禽运输车辆应当符什么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明确规定,畜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应当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消毒和烘干; 

  (二)具有防止动物排泄物等污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 

  (三)随车配有清洗、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应当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4.从事畜禽运输的从业人员有什么健康要求?

  答:从业人员不得患有国家规定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5. 人畜共患传染病包括哪些病种?

  答:2022年6月23日,农业农村部571号公告发布新修订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包括以下23种:牛海绵状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沙门氏菌病、牛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日本脑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猪链球菌Ⅱ型感染、旋毛虫病、囊尾蚴病、马鼻疽、李氏杆菌病、类鼻疽、片形吸虫病﹑鹦鹉热.Q热、利什曼原虫病、尼帕病毒性脑炎、华支睾吸虫病。(图片1)

  6.除了人员和车辆的要求外,从事畜禽运输还有哪些规定?

  答:(1)备案

  农业农村部571号公告要求,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 

  畜禽运输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

  使用者通过打开微信搜索“牧运通”小程序,或者扫描下图二维码,找到小程序后点击“牧运通”进入登录界面。

  (2)附检疫证明等材料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于托运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动物防疫》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3)跨省运输畜禽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

  其中种用、乳用动物并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要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4)建立台账。

  农业农村部571号公告要求,,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畜禽名称、畜禽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处置等情况。跨省运输畜禽的备案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7.在运输过程中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从事动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该如何处置?

  答:首先不得随意丢弃,需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从事动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8. 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动物病死或死亡的情况,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主体责任。《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运输过程中发生畜禽死亡或者因检疫不合格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

  9.从事野生动物运输有什么规定?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

  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注:《野生动物检疫办法》正在制定中)。

  10.禁止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包括哪些?

  答:《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11.动物装载前和卸载后,运输工具需要清洗消毒吗?

  答:需要。《动物防疫》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12.车辆运输工具消毒推荐使用哪些消毒剂?

  答:车辆及运输工具消毒推荐使用酚类、戊二醛类、季铵盐类、复方含碘类(碘、磷酸、硫酸复合物)消毒剂。

  13.承运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得承运畜禽?

  答:运输车辆未取得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表、未经清洗消毒、畜禽未经检疫或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未佩戴耳标或耳标不齐全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得承运畜禽。 

  14. 畜禽运输途中,货主或承运人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不得隐瞒疫情。畜禽承运人发现畜禽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不得销售疑似染疫畜禽。承运人不得贩运疑似染疫畜禽。发现疑似染疫畜禽的,要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措施。

  不得擅自更改畜禽运输目的地。承运人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畜禽,装载前、卸载后要对车辆严格清洗、消毒。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畜禽。

  

  15.运输途中发现动物疫情的,畜禽和运载工具应如何处置?

  答:运输途中发现动物疫情的,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输的所有畜禽,并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应疫病控制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以及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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