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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DOC[动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7/4 8: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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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构建良好的动物检疫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动物检疫窗口形象,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便民、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是指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具体负责接受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申报(以下称检疫申报),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 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全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各地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向社会公开宣传告知,并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在“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按照与检疫任务相匹配、便民服务的原则设置。每个动物检疫申报点至少配备两名以上动物检疫人员。

  第五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工作制度、统一记录记载、统一检疫器具配置的“五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并且全区统一,详见附录。

  第六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实行动物检疫报检制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将动物检疫申报的内容宣传告知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检疫申报。货主在出售、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必须提前申报。检疫申报以书面申报方式为主,以电话申报或其他方式申报为辅,接受检疫申报要作好记录。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应填发《动物检疫申报单》,告知货主实施检疫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联系方式。决定不予受理的检疫申报,要说明理由。

  第八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仅限受理其任务区域内的检疫申报,严禁受理任务区域外的检疫申报。但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受相邻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委托,可以受理相邻县区的检疫申报。

  第九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受理申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派检疫人员到养殖场(户)或到指定地点按照检疫技术规范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检疫人员应实施或监督货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的装前消毒。

  第十条 检疫人员发现货主有逃避检疫等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立即报告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根据授权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履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职责,并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建立完善并上墙公示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建立完善各项工作记录,使用格式统一的记录表,及时上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数据。

  第十四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要建立完善检疫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检疫人员的行为的管理,建立奖罚机制。

  检疫申报点检疫人员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检疫规程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二、按规定对动物或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加盖验讫印章,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三、认真填写检疫证明,做到规范、清晰、准确。出具票据的头数与实际检疫的头数应相符。

  四、严格动物防疫证章及标志管理。不得出租、出借、涂改、转让、买卖、伪造防疫证章及标志;不得伪造检疫结果;不得出具虚假检疫证明。

  五、爱岗敬业,树立形象。执行职务时,必须着装整齐,佩带工作吊牌,携带检疫器械和检疫证章。保证检疫室清洁卫生,保管好检疫器具等财物,一旦丢失,由当班人员照价赔偿。

  六、认真做好人员签到记录和各种登记统计工作。

  七、严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不得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酒后执行职务等行为。

  八、检疫人员管理采取临时考察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办法。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

  1、上班迟到或实施检疫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执行职务时,着装不整洁、未佩戴标志、未随身携带证件或不带检疫用具的;

  3、不按要求做好检疫室清洁卫生的;

  4、不按统一规定填写、出具检疫证明的;

  5、无害化处理不到位的。

  十、动物检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撤消检疫资格。

  1、上班经常早退、处理检疫问题时袖手旁观的;

  2、酒后执行职务的;

  3、因个人原因造成拒检、漏检、误检的;

  4、执行职务时吃、拿、卡、要的;

  5、丢失检疫票据不能找回的。

  十一、动物检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予以解聘,撤消检疫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或加封验讫标志的;

  2、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动物疫情的;

  4、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