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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24/3/30 10: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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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颍州区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责任,具体条款为:二、行政处罚,第(四)项。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元罚款。

  (二)一般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从重情形:(1)责令限期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调查或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