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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立法】为什么《反虐待动物法》立法呼声越来越高,但却一直缺位?

发布时间:2023/8/25 17: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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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立法】为什么《反虐待动物法》立法呼声越来越高,但却一直缺位?

  在十四五规划提出“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新要求之际,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之际,由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与浙江理工大学动物法研究所联合举办的“反虐待动物法的立法障碍与路径选择”专题研讨会于2020年11月21日下午在北京和腾讯会议室召开。

  

  (图为部分参会人员合影)

  来自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和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等高校专家学者和相关领域代表共同参与讨论,并特别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听取各方意见。

  会议分为开幕致辞、学术探讨、自由发言和会议总结四个环节,由它基金理事长张越全程主持。

  在开幕致辞环节,它基金张越理事长代表主办方向与会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和感谢。

  

  (图为它基金理事长张越女士)

  首先,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律师介绍了目前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推动情况。朱代表多年提交反虐待动物议案,认为当下#反虐待动物立法#条件是成熟的,首先,立法的社会意识基础已经具备。而虐待动物行为不仅危害动物,也可能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进而演变成危害社会秩序恶性治安事件,影响社会安定和谐,因此亟需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约束和遏制。

  

  (发言者为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律师)

  浙江理工大学动物法研究所负责人钱叶芳教授向参会嘉宾介绍了#反虐待动物立法#障碍和路径选择的概括。并概括了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五种主要观点。她认为,可能最大的立法障碍在于,人们仅仅在文明的层面来认识保护动物的意义,但其实人们没有去关注虐待动物带来的社会治理问题,割裂了对动物实施暴力和对人实施暴力之间的内在联系,没有认识到虐待动物其实是在虐待旁观的儿童,同时在摧毁这个社会的善良根基。所以,即便我们不要文明,也必须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以此来挽救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这个国家的未来。为此,是完善现行法律法规还是完善动物法体系,有多种立法路径和方案可供选择。

  在学术探讨环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童之伟教授首先介绍了国际社会对待动物的不同态度。童教授认为,一般国家给予动物若干福利的两重原因一是防疫的需要,二是人道或博爱的考虑。同样的,中国也需要有某种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最好是专项的立法。中国还有些自身特别的理由:相关不良风俗的存在,使防疫压力高于欧美;有必要从善待动物开始降低人对人的残忍行为、民间暴力,以及缺乏仁爱教育对人际关系的负面影响。对动物进行保护性立法难题不少、成本不低(以解决流浪猫狗为例),但基于以上所有需要,我们应该做,也已有条件做起来。童教授认为立法肯定必要,但以什么形式、叫什么名称,有待深入讨论。

  

  (发言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童之伟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主任周珂首先介绍了立法的背景,即全国人大在新冠疫情防治过程中出台的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以及我们当前正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周主任认为我们可以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把它作为立法的条文明确下来,成为我们反虐待动物取得一个突破口,然后逐步扩大到对所有动物的保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院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利红表示,我们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首先要将动物保护有关的法律进行细致的梳理,做一个系统的方案,然后起动物保护法律草案,通过会议来推动。

  山东大学法学院魏治勋教授认为,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必要性在于动物的是有智性有情感的生灵,人虐待动物不合理不道德;#反虐待动物立法#是中国特色法治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成为负责任、有德性、有担当的大国的重要体现,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有机拓展;通向立法的必要举措和路径包括树立“生灵人道主义”的普遍观念、推行全民善待动物的广泛宣教、破除唯GDP至上主义、推动设立全国人大直属的反虐待动物立法行动委员会以及社会组织的积极推动等。

  吉林大学法学院钱大军教授表示,这种说法有一定社会基础,但是反对虐待动物不是禁食动物,两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我们可以以更加合理文明的方式宰杀。这个争议背后其实是法律效应问题,不能因为个别地方的饮食传统,而放任全国范围内的虐待动物行为。

  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兼法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马勇认为,目前单独制法难度大,可行的立法路径是在《野保法》中制定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其他动物的虐待问题可比照执行;各地依据《野保法》规定,制定地方性立法;国务院可出台政策或条例。

  

  (图为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兼法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马勇)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刘昌松律师表示,对于在网上传播虐待动物视频的行为,可以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惩治范围。该责罚最多可以拘留15天,最高罚款2000元,“效果可能是立竿见影的”。

  

  (图为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刘昌松律师)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李子瑾提出人权法不是也不应成为反虐待动物法的障碍,并建议进一步明确“虐待”的概念;进一步考虑兼顾当前和长远的立法推进方式,首先解决最迫切问题,可考虑重点领域先行、其他领域跟上的立法推进方式;进一步吸收中国本土支持反虐待动物法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古代儒家“恻隐之心”、现代公法“比例原则”等对反虐待动物法的立法理念和技术均可产生启发。

  

  (图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莽萍)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莽萍教授认为,作为世界上饲养各类动物最多的大国,我国在防止动物虐待和保障动物福利立法方面,已经远远落后了。我们不仅忽视世界各国制定法律保护动物的现代治理方式,也忽视了社会内部越来越强烈的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或动物保护法的现实需要。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郭鹏副教授深入分析了为什么中国作为多民族国家并不是反虐待动物立法的障碍,并以中国狗肉黑色产业问题与青海湖野生动物保护为例来说明,为什么中国少数民族的习俗并不会成为反虐待动物立法或者动物保护法的阻碍。

  最后,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梁治平教授做会议总结,梁教授表示,透过各位专家的发言,我们可以了解在动物保护方面做出实质性的改变有多难。所以,要促成这样的改变,也不能只寄希望于特殊的偶发事件,而要做长期的努力,通过日常的调查、记录、研究,也通过宣传、教育、讨论和对话,让全社会,也包括政府官员,对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更多认识,同时也利用所有可能的机会和渠道向决策者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这样,在出现适当契机的时候,这些努力就可能产生效应。自然,这是长期的工作,坚持不易,套用一句老话,任重而道远。

  

  (图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梁治平教授)

  本次会议的题目有两个关键词,一个叫障碍,一个叫路径。我们知道障碍多多,所以才要寻找路径,现实中的那些暴行让我们非常的愤怒,立法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也让我们非常的焦虑。但我们明白,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是一个历史过程,而且在艰难的推进过程当中,觉醒者和行动者人数在慢慢的增加,今年两会是相关动物提案议案数量最多的一届,所以它基金和众位推动立法者会一直努力,努力是因为我们非常相信中国走向文明的脚步,它是必然的,它也是不可逆转的,祝福所有的生命。

  文章转载自公号: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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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虐待动物法的立法障碍与路径选择”专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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