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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宠物领养人违反领养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返还宠物

发布时间:2023/8/23 17: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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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宠物领养人违反领养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返还宠物

  案例1   张某某与韩某1其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15民初11149号

  【基本案情】2019年9月2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伴侣动物领养协议》一份,就免费领养救助宠物事宜约定如下:甲方将救助的宠物中国狸花猫一只交由乙方领养;乙方必须年满18周岁,有正当职业稳定住所及相应经济能力;乙方接受领养后,协助甲方对喂养情况进行了解和回访(更换电话或者养宠住址需第一时间通知甲方);领养人不得因家人反对、婚姻、生育、工作变动、动物不听话、动物生病等原因抛弃领养动物,若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照顾宠物,需及时送还甲方等;若乙方做不到上述义务,又不及时归还,则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将宠物要回,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数额,若宠物退回或被要回,乙方支付甲方1,000元(作为后续寄养费),若宠物遗失支付3,000元,若随意抛弃宠物、有虐杀宠物行为支付1万元。原、被告双方均在落款处留存了联系地址和电话。同日,原告将约定宠物猫交付被告。

  2019年10月6日、8日,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希望通过照片或者视频的形式进行回访,均未果。2019年10月22日,原告再次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发现已经无法联系被告。

  原告张某某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拒绝履行《伴侣动物领养协议》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3,000元;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与原告签订《伴侣动物领养协议》,领养原告交付的宠物猫,协议中约定被告接受领养后,需协助原告对喂养情况进行了解和回访,更换电话或者养宠住址需第一时间通知原告,但被告在领养后并未积极协助原告进行回访,更换地址和电话也未通知原告,现被告处于失联状态,被告领养的宠物猫也下落不明,原告主张宠物猫遗失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可予支持。

  【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违约金3,000元。

  案例2 马某某与赵某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陕0113民初11439号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伴侣动物领养协议》,约定由被告领养原告救助的黑猫“大卫”一只,领养黑猫“大卫”不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公益行为;按照协议原告有权定期回访黑猫“大卫”的领养情况,了解领养动物的生活健康状况,被告亦应按期给黑猫“大卫”注射疫苗等。协议还约定,如一方未按照协议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要求了解黑猫“大卫”的生活及疫苗注射状况时,被告未能如实告知,且搬离原收养住处,已无法取得联系,导致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无法了解、无法回访黑猫“大卫”的近况。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告救助无主流浪黑猫“大卫”,其爱心救助的行为应予肯定。原告救助后取得黑猫“大卫”的管理占有的权利,并据此与被告签订《伴侣动物领养协议》,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善良的社会风俗,应属合法协议,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协议约定,被告领养黑猫“大卫”,并接受原告监督,对黑猫“大卫”的近况进行回访和了解,故被告应在接受领养后履行双方协议约定的义务。现被告违反协议,搬离住处不予告知原告,导致黑猫“大卫”至今去向不明,有悖诚信及协议约定,故原告要求解除《伴侣动物领养协议》,并返还黑猫“大卫”,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某黑猫“大卫”一只。

  
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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