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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典》生效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是否属于只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发布时间:2023/8/21 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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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典》生效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是否属于只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民法典》生效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是否属于只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已有约定”。

  (一)《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第29条并未明确何种情况属于约定。

  1.《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第29条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1款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民法典》第1062条1款4项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3项规定的除外(本法第1063条3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可以看出,上述法律规定明确的是赠与合同写明只归一方的,属于明确约定,并未明确“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是否属于明确约定。在我国绝大多数家庭中,父母不会与子女签订赠与合同,也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赠与的意思表示。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1063条,关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的条文理解,最高院认为:“可以通过出资过程中相关的外观行为加以判断,根据不动产登记情况来判断父母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其夫妻双方是比较客观的,实践中也易于掌握,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也是一致的。即在父母出资意思表示不明时,如果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当然,也可能存在登记在子女配偶一方名下的情况,但基于血亲关系的特殊性,此种情况宜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申请登记的内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种,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均是最高院对民法典作出解释时权威人员,所以,根据以上观点,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明确约定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此种情况下也无需区分赠与的是全款资金还是对应的房产,因为房产是全款资金转化而来,均是一方个人财产。

  二、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夫妻支付剩余款项的,除双方有约定外,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父母出的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而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共同共有。

  《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是“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属于对谁的赠与的问题”,而不是“对出资转化而来的房产份额属于对谁的赠与的问题”。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时,该资金属于赠与,但该出资对应的房产所有权份额是夫妻共同共有,即整个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对应的增值收益也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受赠的出资可以作为个人财产分割。

  以上观点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1063条关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的条文理解。

  综上,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全款出资属于出资方子女一人所有,对应的房产属于出资方子女一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夫妻共同偿还剩余房款,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部分出资属于出资人子女一人所有,但房产以及升值部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