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

客服热线 137 1887 1048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动物法律 动物法律

养狗必看的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23/10/10 17:58:33 

宠物之家是宠物类网站,该站主要编辑一些宠物饲养、繁殖方面的技术和经验的文章,(养狗必看的法律知识)分享与宠物共处生活的点点滴滴。展示宠物出售,宠物食品用具、宠物医院等商家。邀请法律专家对宠物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愿做家长们在和宠物生活的过程中的相随着。

养狗必看的法律知识

  原标题:养狗必看的法律知识

  有言道:狗是人类最好的朋友。人类饲养狗作为宠物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远古时期饲养狗是为了协助狩猎,而现在,饲养狗变成了娱乐和陪伴。但是,饲养狗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有些事情一定要做好,否则,养狗变成巨大的债务负担就得不偿失了。不久前,最高院公报案例2019年第10期公布了一个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例,案例对于由于宠物狗致人损害后的责任承担进行了判决,明确了饲养的动物虽然没有直接接触受害人,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受害人摔倒受伤的,应认定其与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因最高院公报的案例是最高院从全国法院的判例中选登出来的,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于各级法院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因此,该案例在最高院公报上被刊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法院以后对于此类案件会这么判,因此,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一定要了解一下,防止自己也陷入这样的麻烦。

  案例案号:(2018)粤07民终2934号

  案情简介: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8月13日19时20分20秒,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丽珍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台山市台城舜德路2号前面宽敞公共人行道时,即旭诚驾培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聚鲜楼邻接处,遇趴在台阶上休息由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燕饲养的一只棕色“泰迪犬”,该犬见欧丽珍夫妻接近,站立起来向欧丽珍方向走了两步(约50公分),此时欧丽珍与“泰迪犬”相距约3米,欧丽珍见“泰迪犬”靠近,惊慌往其左侧避让时摔倒受伤。欧丽珍受伤后即被送往台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翌日转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3日,支出的住院医疗费为50328.41元,在诊疗期间没有医嘱建议需加强营养辅助治疗。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11月15日接受欧丽珍的委托,并于同月1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欧丽珍的损伤鉴定意见为:欧丽珍的损伤被评定为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12000元。产生的鉴定费为3000元。于是欧丽珍向法院起诉,要求高燕赔偿因遭其所养狗伤害而产生的损失。

  一审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从高燕提供的监控录像清晰显示,高燕饲养的狗只是体形较小、性情温顺的棕色“泰迪犬”,本案高燕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饲养的“泰迪犬”肆意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欧丽珍时令到欧丽珍受惊吓倒地受伤,高燕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与此同时,该“泰迪犬”见欧丽珍靠近时,在没有吠叫、没有向欧丽珍攻击、仅向欧丽珍移动约50公分与欧丽珍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欧丽珍由于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摔倒致自己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判决高燕承担30%的责任。

  二审法院裁判: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以及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首先,高燕未有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泰迪犬”有取得《犬类准养证》,其饲养涉案动物违反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的规定。

  其次,高燕并未对其所饲养的“泰迪犬”拴上狗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了其他的安全措施,且本案所涉地点为步行街,时间为晚上19时左右,作为饲养人高燕应对其所饲养的动物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当欧丽珍经过该“泰迪犬”所处的位置时,“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泰迪犬”突然起立的以及走近的动作,导致欧丽珍心理恐惧进而摔倒,该摔倒虽非“泰迪犬”直接接触所致,但因为动物自身具有危险性,其所诱发的损害亦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

  最后,高燕主张欧丽珍的摔倒可能系石头绊倒,或者被其他动物、昆虫的攻击所致,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亦未有证据证明欧丽珍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据此,欧丽珍本案所涉的损失系高燕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并诱发,亦无证据证明高燕存有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高燕应对欧丽珍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高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延伸: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进行了规定,除上述第78条、79条规定外,还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遗弃、逃逸动物致害,因第三人过错致害等情形进行了规定。以下是《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