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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应遵守的义务和处罚规定,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3/9/28 17:47:23 

宠物之家是宠物类网站,该站主要编辑一些宠物饲养、繁殖方面的技术和经验的文章,(养犬人应遵守的义务和处罚规定,了解一下)分享与宠物共处生活的点点滴滴。展示宠物出售,宠物食品用具、宠物医院等商家。邀请法律专家对宠物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愿做家长们在和宠物生活的过程中的相随着。

养犬人应遵守的义务和处罚规定,了解一下

  原标题:养犬人应遵守的义务和处罚规定,了解一下

  亲爱的宠爸宠妈们:

  狗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 但遛狗不牵绳、犬只便溺不清理、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不文明养犬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更与文明城市的要求格格不入。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建成区群众养犬行为,呼吁市民文明养犬,近期,我市 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了曝光!

  大型犬

  

  地点:金九旺园小区

  

  地点:金九旺园小区

  

  地点:建设路文昌街

  

  地点:文化路

  遛狗不拴绳

  

  地点:王台矿

  

  地点:王台矿

  

  地点:白云社区

  

  地点:迎宾街

  

  地点:南营岭

  

  地点:古矿小区

  

  地点:凤南小区

  

  地点:王台矿

  遛狗不拴绳并进入公共场所

  

  地点:儿童公园

  

  地点:康复医院

  

  地点:泽州公园

  

  地点:泽州公园

  

  地点:西秀园

  

  地点:凤凰山公园

  

  地点:成庄矿运动场

  

  地点:吴王山

  为避免大家因不了解相关养犬规定而被处罚,现将养犬人应遵守的义务和处罚规定总结如下,请大家了解一下,为了我们的爱犬,请做一名合格的养犬人!

  养犬人应尽的义务

  《晋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免疫义务,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第九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并领取犬牌。

  第十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第十一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外出应当由养犬人携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携犬出户应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由成年人牵领;

  (三)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装入犬笼;

  (五)携犬出户应携带清理工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

  (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公共泳池、广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三)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交通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或者运营者,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犬进入其经营管理场所。

  携犬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第十三条 养犬人不得在居民区楼道、露台等公共区域养犬。

  第十四条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五条 养犬人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违规养犬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为犬只注射、续种预防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个人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或者单位违反规定饲养犬只;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办理养犬登记;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外出未挂犬牌、未由成年人束带牵引;

  (四)在居民区楼道、露台等公共区域养犬。

  第二十三条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二)携犬进入第十二条规定场所。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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