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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应遵守的义务和处罚规定,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3/9/28 17: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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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养犬人应遵守的义务和处罚规定,了解一下
亲爱的宠爸宠妈们:
狗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 但遛狗不牵绳、犬只便溺不清理、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不文明养犬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更与文明城市的要求格格不入。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建成区群众养犬行为,呼吁市民文明养犬,近期,我市 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了曝光!
大型犬
地点:金九旺园小区
地点:金九旺园小区
地点:建设路文昌街
地点:文化路
遛狗不拴绳
地点:王台矿
地点:王台矿
地点:白云社区
地点:迎宾街
地点:南营岭
地点:古矿小区
地点:凤南小区
地点:王台矿
遛狗不拴绳并进入公共场所
地点:儿童公园
地点:康复医院
地点:泽州公园
地点:泽州公园
地点:西秀园
地点:凤凰山公园
地点:成庄矿运动场
地点:吴王山
为避免大家因不了解相关养犬规定而被处罚,现将养犬人应遵守的义务和处罚规定总结如下,请大家了解一下,为了我们的爱犬,请做一名合格的养犬人!
养犬人应尽的义务
《晋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免疫义务,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第九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并领取犬牌。
第十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第十一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外出应当由养犬人携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携犬出户应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由成年人牵领;
(三)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装入犬笼;
(五)携犬出户应携带清理工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
(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公共泳池、广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三)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交通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或者运营者,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犬进入其经营管理场所。
携犬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第十三条 养犬人不得在居民区楼道、露台等公共区域养犬。
第十四条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五条 养犬人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违规养犬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为犬只注射、续种预防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个人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或者单位违反规定饲养犬只;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办理养犬登记;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外出未挂犬牌、未由成年人束带牵引;
(四)在居民区楼道、露台等公共区域养犬。
第二十三条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二)携犬进入第十二条规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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