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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复文(2021年第6377号)[动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9/25 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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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加强对一般野生动物保护问题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保法》)主要从加强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角度确定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降低野生动物对外传播、扩散疫病的风险,确有必要将鼠类、蝙蝠类、鸦类等疫病传播风险较高的野生动物纳入野保法调整范围。为此,在修订《野保法》过程中,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提出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增加为野保法立法宗旨的建议,并得到立法机关认可,该建议已在《野保法》修订草案中予以体现。

  考虑到因传播疫病风险较高而被列入《野保法》调整范围的野生动物,由于其种群数量较大且没有生存威胁,经多方论证认为,对这类物种的管理应当以加强管控为主,其措施也应当有别于需要加强保护的物种,因此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角度看,这类物种并不适宜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重点保护名录)予以重点保护。经国务院批准,我局会同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2月公布了新调整的重点保护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988种(类),与原名录相比,新增517种(类)野生动物。

  根据《野保法》现有规定,在野生动物猎捕、交易、运输、利用、人工繁育等环节均已设定了有关禁止条款,并对相应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根据本次修订《野保法》的精神,将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要求,多种手段严防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饲养、利用、食用等行为,并考虑到野生动物种群动态变化特点及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等必要需求,不宜重复制定《禁止猎捕、交易、运输、利用、饲养、食用野生动物名录》。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您所提建议,继续配合立法机关做好《野保法》修订工作,加强调研、认真研究、加强评估,组织专家依据当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现状,尽快调整“三有名录”。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加强分类管理,制定分类管理办法和范围,明确非食用利用目的和用途。

  二、关于明确规定“禁止食用所有野生动物”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本次修订《野保法》将进一步巩固禁食野生动物成果,充实相关内容和规定。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奖励和罚则条款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奖罚机制是保障野保法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完善相关奖罚机制对于《野保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作用。我局将结合您的建议,在配合立法机关修法工作中,积极提出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奖罚规定的意见,并考虑提出增加惩罚生产、制造、销售非法猎捕工具的相关规定的建议。

  四、关于严格规范人工驯养繁育过程问题

  按照现行《野保法》规定,猎捕“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从事对“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的,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实践情况表明,由于各地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社会经济各不相同,存在偏差和不一致的情况,您在建议中所提的“一证到手,一劳永逸”现象确实存在,特别是将野外来源的野生动物假借人工繁育的名义混入市场流通渠道的情况,是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关键原因之一,严重影响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考虑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专门措施,进一步规范人工繁育活动,加大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并在《野保法》和法规修订中予以体现,坚决杜绝再次出现上述情况。

  五、关于加大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的法律追责力度问题

  非法食用野生动物是诱发乱捕滥猎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重要因素之一,不仅严重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安全、生态安全,并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针对这一问题,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自1989年《野保法》实施以来,就开始进行整治,基本遏制了吃猴脑、吃虎肉、吃熊掌等恶劣现象,取缔了三水市“禾花雀美食节”,发起“倡导不食野生动物、树立文明新风尚”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百万厨师拒烹野生动物”活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有关立法工作,对违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于2014年和2016年作出惩处规定,在2016年审议修订的《野保法》中增加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法来源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内容。同时,连续多年会同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开展了一系列打击滥食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专项执法行动,有效遏制了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对您所提加大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追责和执法力度的建议,我局已将其体现在《野保法》的修订草案中,草案中对违法行为提高处罚额度和扩大处罚种类,增加处罚内容,特别是对食用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增加处罚规定。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增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标准,提高犯罪成本,确保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还将积极配合修订刑法,衔接在刑法修正案有关规定,明确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关于补充加大野生动物保护财政投入问题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推进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专门安排3亿元,用于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在此基础上,安排国家公园补助10亿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8.4亿元、湿地保护修复补助18.6亿元,支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资金下切块达到省,相关省份可按规定,统筹中央财政和自有财力加强对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等工作。《野保法》明确了各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职责,明确保护经费纳入地方预算等,这些都有效促进了基层野生动物保护机构、人员及经费落实工作,推动形成野生动物保护体系,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继续以转移支付方式投入资金用于野生动物保护,为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保驾护航。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问题

  对于近年来部分区域野生动物种群过大造成的野生动物致害现象日益频繁和突出情况,我局高度重视,多方寻求解决办法。一是指导西藏、云南等省区制定了相关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办法,明确补偿对象和标准,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二是配合财政部修订完善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将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偿纳入支持范围,由有关省统筹用于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致害补偿工作。三是配合立法机关提出加大中央财政对地方补偿工作支持力度、扩大补偿范围等建议。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结合您所提建议,督促、指导尚未出台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的省份尽快出台相关办法,明确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标准、范围、认定程序、操作规范及资金来源等。

  八、关于加强宣传教育问题

  我局长期坚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一是积极利用传统媒介和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向社会大力传播保护理念和知识,不断提升公众爱护野生动物、抵制非法交易、坚决摒弃陋习的自觉性。二是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志愿者、公益组织和民间团体的优势,创新宣传方式、扩大宣传范围,让宣传活动走向社会、进入校园、深入基层。三是通过保护宣传,促使公众正确理解科学保护的内涵,树立科学的保护理念,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等陋习。下一步,我局将结合禁食野生动物等主题,深入农村、偏远地区,更加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同时,我局将积极配合教育部有关部门制修订相关学科教材,将野生动物保护有机融入课程教育,推动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