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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宠物致人损害,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宠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9/15 12:06:23 

宠物之家是宠物类网站,该站主要编辑一些宠物饲养、繁殖方面的技术和经验的文章,(饲养宠物致人损害,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宠物法律])分享与宠物共处生活的点点滴滴。展示宠物出售,宠物食品用具、宠物医院等商家。邀请法律专家对宠物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愿做家长们在和宠物生活的过程中的相随着。

  

  随着越来越多人加入铲屎官的行列,以宠物狗为例,宠物狗伤人的案例也经常出现,最近出现了宠物狗致人死亡的案例。为了避免因饲养宠物狗致人损害并承担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那么什么是铲屎官应该有的修养呢?那先从了解饲养宠物狗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开始修炼吧。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和《民法典》第九章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简而言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第三人有过错的,第三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认定,包括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混合责任。在被侵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能免责或减责。

  本文将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0期(总第276期)的案例“欧某某诉高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例进行简要阐述。

  裁判摘要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饲养动物虽未直接接触受害人,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受害人摔倒责任纠纷受伤的,应认定其与损害与受害人发生结果身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案情

  原告欧某某因与被告高某发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向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欧某某诉称:2017年8月13日20点许,突然遭到被告高某饲养的狗攻击,躲避不及摔倒在地。原告欧某某当晚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B超检查诊断后,必须立即手术。事发后,原告家属报警,派出所介入调查,被告在询问笔录中确认狗主为其本人,事发时没有拴狗,原告为其狗攻击所致。同时,被告向派出所提供了当时的监控,清楚显示被告的狗攻击原告的事实。由于被告对其饲养的狗看管不严,导致原告遭该狗伤害,不但给原告带来肉体上的痛苦,耽误工作所遭受的损失,更造成了原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

  被告高某辩称:一、本案原告摔倒与宠物狗并无关联性。由于宠物狗自始至终与原告并无发生接触,判断发生损害与宠物狗有无因果关系,关键在于宠物狗在事发当时是否对原告有现实的危险,并足以使原告产生恐慌的心理,从而使原告在躲避的过程中摔倒,但本案中宠物狗对原告并无进行追赶、绊倒或吼叫,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二、原告主张赔偿金额没有客观依据,被告对其赔偿主张不予认可,并再次强调原告主张的损害与宠物狗并无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原告存在重大过失,因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高某上诉称其饲养的“泰迪犬”并无“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系欧某某自行摔倒,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欧某某则主张系高某对其所饲养的犬只未拴狗绳以及进行任何约束,系涉案犬只的攻击行为导致欧某某摔倒进而引发涉案的损失。

  审判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从被告高某提供的监控录像清晰显示,被告饲养的狗只是体形较小、性情温顺的棕色“泰迪犬”,本案被告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饲养的“泰迪犬”肆意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原告时令到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与此同时,该“泰迪犬”见原告靠近时,在没有吠叫、没有向原告攻击、仅向原告移动约50公分与原告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原告由于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摔倒致自己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考虑到原告的重大过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以被告承担30%责任为宜。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高某应否对欧某某的涉案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焦点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以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对于双方争议的问题,二审法院分析如下:首先,高某未有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泰迪犬”有取得《犬类准养证》,其饲养涉案犬只违反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的规定。

  其次,涉案的犬只虽未对人实施如“抓伤、扑倒、撕咬”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一般人在陌生犬只尤其是未被约束的犬只进入到在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的心理,故欧某某在看到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涉案犬只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的时候,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进而摔倒,并致欧某某受伤。虽然犬只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但该伤害与犬只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次,高某主张欧某某的摔倒可能系石头绊倒,或者被其他动物的攻击所致,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亦未有证据证明欧某某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据此可认定,欧某某本案所涉的损失系高某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高某存在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高某应对欧某某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欧某某由于过度惊慌导致摔倒受伤,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并认定欧某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法律适用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评析

  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一般从以下方面认定责任:

  一、责任主体

  根据《侵权责任法》,责任主体是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者第三人。

  动物的饲养人一般是指动物的所有权人,例如宠物狗的主人,对宠物狗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人。动物的管理人一般是指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或控制动物[1]。例如,动物园里面对动物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主体。第三人是指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以及被侵权人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

  二、构成要件

  本文仅讨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至80条)和混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3条)情形下的构成要件。关于过错推定责任,一般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1条。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包括:

  1. 案涉动物为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不包括野生动物。由于《侵权责任法》第83条对动物园动物的致人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所以在适用无过错责任进行规则时所指向的饲养动物也不包括动物园的动物。

  2. 饲养的动物致使他人遭受损害。首先,饲养动物的行为与他人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可以是源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也可以是受到外界的刺激而作出的自然反应。在上述的公报案例以及相关的司法案例[2]中也可见,动物本身的危险性不仅表现为咬伤、抓伤等直接袭击的情形,也包括因饲养动物导致被侵权人受到惊吓、恐吓而产生的心理恐惧并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害。

  关于适用混合责任的构成要件,除了满足上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两个要件,还需要满足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最近令人痛心的“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八旬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一事”[3]的报道中,据目前相关的信息,初步判断涉案狗只的饲养人是另一村民罗某,而12岁的罗某是将狗牵出来玩,导致意外,造成88岁老人麦某的死亡。初步分析,因12岁的罗某是该饲养动物侵权案的第三人,根据法律,如果其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饲养人罗某,应向被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于第三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和应承担何种责任,须另行分析)。当然,本案尚未进入司法程序,具体应以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准。

  三、减责、免责事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减责、免责事由为: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中,关于重大过失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饲养人对私人领域所饲养的动物进行相关的防范措施,被侵权人未经允许擅自闯入而受到动物的侵害;被侵权人对动物进行挑逗等行为而受到动物的侵害;被侵权人忽视宠物店的相关警示与具有相当危险性的宠物过于接近,从而遭受动物的侵害等。关于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举证责任由责任主体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条款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绝对责任,即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也不能据此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所以,在上述的公报案例中,二审法院一开始就先审理饲养人是否存在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这些管理规定包括全国性的,也包括地方性的。大部分地区都发布了养犬管理条例,对养狗做出不同程度的规定,涉及很多细节的问题。比如,2020年05月01日实施的《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进行细节性的规定,包括: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等。

  所以,对于铲屎官们首先且比较迫切的义务就是熟悉和掌握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04页。

  [2](2014)镇民终字第1536号。

  [3]据水乡杏坛官微消息,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该事件的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下阶段,杏坛镇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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