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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关于文明养犬的倡议书(后附法律条款)[宠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9/2 15:31:03 

宠物之家是宠物类网站,该站主要编辑一些宠物饲养、繁殖方面的技术和经验的文章,(权威发布!关于文明养犬的倡议书(后附法律条款)[宠物法律])分享与宠物共处生活的点点滴滴。展示宠物出售,宠物食品用具、宠物医院等商家。邀请法律专家对宠物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愿做家长们在和宠物生活的过程中的相随着。

  

  亲爱的居民朋友:

  动物是人类的好朋友,尤其是“汪星人”,已经成为人类最重要的伴侣动物之一。养犬是每个人的权利,但同时文明养犬也是养犬人的责任。文明养犬不仅体现一个公民的良好素质,也展示了一个社会、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为充分展示洛阳人文魅力,彰显古都文明风采,我们向广大居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一、依法养犬。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给爱犬一个合法的身份,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遗弃、虐待犬只,不组织或参与斗犬。

  二、文明养犬。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行人;携犬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时,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套,并避开人流高峰时间;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健康养犬。按照犬类防疫的相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定期为爱犬进行常规检查,为爱犬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关爱宠物健康。

  四、卫生养犬。携犬出户时,随身携带纸和袋子,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广大居民朋友们,希望大家积极响应此倡议,遵守法律法规,倡行社会公德,从自己做起,唱响“争当文明养犬人,共建和谐文明城”的主旋律,为共同创建美好、和谐、幸福的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

  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

  2022年7月31日

  阅读以下法律条款

  文明规范养犬↓↓↓

  一、无证养犬的处罚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限养区内无准养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处罚

  1、《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非经营性或者非助残需要,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并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畜牧部门、省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时间遛犬的处罚

  洛阳市养犬管理法规规定“公民携犬出户时间为20时至次日7时”。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处罚

  我市的养犬管理法规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银行、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娱乐场、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火(汽)车站等公共场所”。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携犬违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

  我市养犬管理法规规定“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规携犬出户的处罚

  我市养犬管理法规规定“出户时,必须携带准养证、挂犬牌、系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并由成年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单位大型犬严格实行拴养和圈养,不得出户”。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携犬违规乘坐电梯的处罚

  《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罩,并避开人流高峰时间”。

  《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八、在住宅小区内设立犬只养殖场的处罚

  依据《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养犬人不予清理的处罚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理”。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违反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五十元的罚款。”

  十一、没有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处罚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违反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养犬人处一百元的罚款。”

  养犬是个人素质

  和责任感的综合体现

  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犬主人

  为爱犬赢得更多的尊重和友谊

  为爱犬开创一片日益宽松的空间

  

  希望所有养犬的朋友

  从今天做起,从我做起

  为了我们有一个美丽和谐的社区

  做一个文明的养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