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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猫狗伤人,投喂者责任是否可以被简单公式化?[宠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8/30 15:37:58 

宠物之家是宠物类网站,该站主要编辑一些宠物饲养、繁殖方面的技术和经验的文章,(无主猫狗伤人,投喂者责任是否可以被简单公式化?[宠物法律])分享与宠物共处生活的点点滴滴。展示宠物出售,宠物食品用具、宠物医院等商家。邀请法律专家对宠物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愿做家长们在和宠物生活的过程中的相随着。

  王若翰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沸沸扬扬的上海闵行羽毛球馆踩猫致十级伤残事件,迎来了一审法院的再审宣判,相比于一审第一次判决投喂猫的自然人肖某某承担赔偿全部24万余元的费用,羽毛球馆方(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结果,这一次再审判决将24万的赔偿在肖某某和羽毛球馆方之间做了按份的划分,判决馆方承担80%的责任,赔偿19.2万余元,肖某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4.8万余元。

  总体上讲,两次判决都明确了一点,就是受到伤害的吴某某本身不存在过错,不应担责。

  从司法程序上讲,此次再审判决既然是一审程序做出的,那么相关当事人就可能还会上诉,这次的判决结果(馆方80%,投喂者20%)可能还存在变数。在相关证据材料并没有全部透露给公众时,对于此判决结果笔者不做过多评论。本文主要对无主动物伤人后,投喂者该不该担责,应该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分不同情况,给出自己的观点。

  请注意,在此笔者的用词是“无主动物”而不是“流浪动物”,“无主”是一个描述动物权属情况客观状态的词汇,而“流浪”是一个人类强加给动物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词汇。动物并不是只有作为人类财产这一种存在方式。

  对于无主动物伤人,法院判决投喂者担责的案例其实不止一起。每次舆论都会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有人认为这样的判决和彭宇案一样,做善事要赔钱是道德的崩坏;也有人觉得无主动物生活在社区中本身就会造成对人的一种困扰,投喂者加剧了这样的困扰,因此让投喂者担责理所应当。

  但笔者认为,投喂者是否应担责,应区分发生无主动物伤人时的具体场景,不应盲目一刀切。

  接下来,就列举几个不同的场景:

  1、张三是一家菜饭骨头汤饭店的老板,饭店开在一个小巷子里。因为自己喜欢狗,也是为了做善事,张三经常把顾客吃剩下的骨头倒在自家饭店的墙边,所以那里总是聚集着几只啃骨头的小土狗。可能是无主的,也可能是附近居民散养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经过此地,被狗咬了(假使狗是无主的),请问张三需不需要赔偿?

  在笔者看来,这种情况下是张三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首先,长期的定点投喂、供给食物会让附近的动物在此地形成聚集,张三的投喂大大增加了此地无主犬只的密度。第二,犬只在进食时,出于动物护食的本性,往往会攻击靠近的其他动物和人。结合事发地是一个小巷子,来往的人很难和进食的犬只拉开很大的距离。在这种情况下,张三的投喂行为,无疑是增加了走过此地人被犬只攻击的风险,可以认定张三投喂和行人被咬伤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人本身和其他人没有过错(不存在故意挑逗犬只的行为),那么个人认为让张三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也不为过。

  这个案例中判断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点就是“投喂导致的聚集”。以此类推,羽毛球馆的员工肖某某,如果是在羽毛球馆范围内投喂无主猫,致使场馆里经常有猫出没,以致于一只猫在场馆里有人打球时进入场地,造成该人摔倒受伤。那么他本人的投喂行为就与打球人的摔倒有很强的因果关系,应该对损害承担责任。场馆方放任肖某某在这里投喂无主猫,当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李四每天上下班都会经过一个荒废的厂区,厂区里聚集着几只无主的猫狗。李四每天经过时都会投喂这些猫狗。有一天有人进入厂区,受到了里面猫狗的攻击,这时每天上下班投喂猫狗的李四需要承担责任吗?

  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李四是不需要担责的。首先,无主猫狗本来就聚集在这个厂区里,因为此处荒废已久,人迹罕至。并不是因为有人投喂才被吸引到这里的。另外,进入厂区的人被攻击,是因为无主猫狗的领地意识。并不是发生在李四投喂猫狗时,让猫狗因为护食而攻击。这时,李四的投喂行为与被侵权人之间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当然也有人会说,如果没有李四的长期投喂,也许这些无主猫狗早就在恶劣的生存环境中死了,根本活不到那个倒霉蛋进入厂区被咬伤的时候,或者如果李四不去投喂,这些无主猫狗发现生活在厂区里没有吃的,可能早就搬家了。所以李四的投喂行为,和别人被咬伤的行为也是有因果关系的,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在这里我们说,因果关系分强因果和弱因果,也分直接因果和间接因果。法律上判断一个人的行为和另一个人的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不能带入太多的转折和不确定性。这种“如果不投喂……也许就饿死了……可能就搬家了的猜测”,不能成为认定李四投喂系导致别人被咬伤事件的原因。

  以上两个场景中,判断投喂者需不需要承担责任,笔者都是主要从投喂行为本身是否与动物攻击人具有因果关系的角度来说的,有因果关系,其实等于是认定投喂人具有过错,这个过错就是作为正常人,应该预见到这种投喂行为会造成无主动物聚集,应该预见到自己选择的投喂时间、地点可能有人经过,从而造成伤害。预见到这种可能性,还去实施这样的投喂行为,可能是报有侥幸,也可能是神经大条,但不管怎么说,这都是一种过错。

  这里可能有人会提出质疑,认为笔者讨论投喂行为与被投喂的动物致人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适用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中有特别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的应该是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在这样的归责原则下,没必要讨论投喂行为和动物致人损害的因果关系。

  而且之前也有法院判例,将长期稳定投喂无主犬只的人,视为该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判例等于是说,投喂人一旦长期投喂无主动物,投喂人就变成了这个动物的主人,动物也就不是无主动物了。

  那么将长期投喂等同于认养该动物,由此再通过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法条,判定投喂人的责任是否合理呢?

  这就涉及到第三个场景,什么情况下,可以视为投喂人已经实际认养了被投喂的猫狗。

  3、王五家住某小区的一楼,窗外有一个独属于自家的院子。一次偶然的机会,王五看到时常出现在小区里的野猫进入了自家院子,就给了它一些吃的。之后这只猫时常光顾王五的院子,王五于是在自家院子里摆了两个碗,常备水和猫粮,还在院子里放了猫爬架、猫窝等,让猫咪时常来玩耍。遇到下雨天,王五还会让这只猫进到自己家里躲雨。有一天,这只猫在小区里(王五家院子以外的地方)因为要抢夺一个人手里的烤鱼,抓伤了这个人。这时候请问王五需要对拿烤鱼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吗?

  这个案子如果套用前两个案子的逻辑:猫抓伤人跟王五在自家院子中对其的投喂行为是无关的,王五就不用赔偿。但这个案子和第二个案子李四投喂废弃厂区里的无主猫狗有一个显著区别,就是王五对猫不仅是投喂,从他在自家院子里给猫常备水、粮,又为其准备猫窝、猫爬架,又让其进屋躲雨这些行为看,王五更像是已经认养了这只猫,只是王五对猫处于一种散养状态(饲养不仅包括投喂,还包括我们前面说的那些为猫提供容身之所的行为)。

  因此,参照这些细节,认定王五对“肇事猫”不仅仅是投喂,而是成为了它的饲养人,从而按照侵权责任编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条来判定王五的赔偿责任没有任何问题,更何况猫还是“散养”,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不乏一些不负责任的动物饲养人,让自己饲养的猫狗长期处于散养状态,一旦猫狗在外面“闯了祸”,就立马不承认是自己养的,推说是无主猫狗,自己只是出于好心投喂过而已。这时,如果猫狗体内没有芯片,无法查询到确切的饲养人信息,但结合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不仅是投喂该猫狗,还在其他方面与它的生存状态多有交集,那么判定投喂人是它的饲养人,承担相应责任就并无不妥。

  现实生活中,人与无主猫狗之间具体情况的排列组合多种多样,笔者在文章中亦无法穷尽。因此,认定投喂人是不是动物的饲养人,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参考案件中很多的具体细节,正所谓千案千面,没有一个万能公式可以直接将所有“投喂”的问题代入,更不应以投喂作为唯一的责任认定标准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