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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丨宠物犬发生交通事故涉及的法律问题[宠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8/27 14:59:11 

宠物之家是宠物类网站,该站主要编辑一些宠物饲养、繁殖方面的技术和经验的文章,(小案大道理丨宠物犬发生交通事故涉及的法律问题[宠物法律])分享与宠物共处生活的点点滴滴。展示宠物出售,宠物食品用具、宠物医院等商家。邀请法律专家对宠物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愿做家长们在和宠物生活的过程中的相随着。

  

  本期作者 | 高天刘云

  密云法院立案庭 法官助理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宠物犬的家庭随之增加,宠物犬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问题也时有发生,假如自己饲养的爱犬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自己驾驶车辆不小心撞伤别人家的爱犬,这里面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责任如何划分、赔偿如何解决呢?下面小编用一个案例为大家讲解宠物犬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解决。

  基本案情

  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内,张某驾驶小轿车行驶时,不小心撞到了李某饲养的宠物犬,造成宠物犬受伤。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但没有进行责任认定。李某遂将张某及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二万七千六百七十九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载明涉案事故车辆致狗受伤,张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限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李某因犬只受伤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对此被告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张某作为车辆驾驶人,驾车在小区内行驶时应负有注意义务,由于未能对涉案犬只采取及时避让措施,故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犬是具有攻击性较强的动物,为此《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本案中,原告李某饲养的犬只在车库门口趴卧,无人牵领,导致张某驾驶的车辆与犬只相撞,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李某亦存在一定过错,其对此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根据医疗费票据,结合涉案犬只伤情等相关证据确定。据此,密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财产损失费共计一万七千余元,并且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张某负担。

  法官讲堂

  一、宠物犬与机动车相撞是否构成交通事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就机动车撞到宠物犬来说,一般会造成狗被撞伤或撞亡,或者是造成车辆零件受损脱落。宠物犬作为饲养者的个人财产,被撞后属于财产损失。因此机动车与宠物犬发生相撞引发的事故应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

  二、宠物犬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分责

  宠物犬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发生地点没有监控、事发时宠物主人未在场等原因,交警未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里列明双方的责任,由于双方无法达成赔偿意见,起诉到法院后该如何对事故双方的责任进行划分。首先,应考虑饲养者饲养的宠物犬是否符合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中禁养烈犬的规定,如果该饲养者饲养的宠物犬为国家禁止饲养的烈犬,那么其对于事故的发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应考虑饲养者在遛狗时是否对宠物进行栓绳,宠物犬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是因为饲养者的原因没有系狗绳,那么其对事故的发生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作为机动车一方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时应负有注意义务,如果因驾驶人车速过快或者没有认真观察路面情况,未能对随后出现的涉案犬只及时避让,故应当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三、宠物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如何赔偿

  在宠物犬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车辆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如果保险都用尽的情况下则由侵权人进行赔偿。因犬只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对于饲养者所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等不宜支持。

  撰稿 | 高天刘云

  人像摄影 | 高嵩

  编辑 | 孙浩淼

  原标题:《小案大道理丨宠物犬发生交通事故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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