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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代养的宠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划分?[宠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8/8 9:26:39 

宠物之家是宠物类网站,该站主要编辑一些宠物饲养、繁殖方面的技术和经验的文章,(以案释法|代养的宠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划分?[宠物法律])分享与宠物共处生活的点点滴滴。展示宠物出售,宠物食品用具、宠物医院等商家。邀请法律专家对宠物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愿做家长们在和宠物生活的过程中的相随着。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宠物犬在人们所饲养的各类宠物中占很大比例,但与之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宠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饲养宠物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案例,提醒饲养人依法文明养宠。

  【基本案情】

  赵某有事需外出几天,便将自己饲养的宠物犬交由邻居张某看管。某日早晨,张某牵着赵某的宠物犬在马路遛弯时,碰见了同样牵狗遛弯的王大妈。二狗相见,分外眼红,互相追咬起来。因张某所牵宠物犬体型较大,且张某对宠物犬习性不了解,未能控制住宠物犬,致王大妈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

  【法官调解】

  本案涉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饲养的宠物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若违反了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也可减轻责任。

  本案无证据证明王大妈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王大妈的损失应全部由动物饲养人承担。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无偿代养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无偿帮邻居赵某遛狗,双方形成无偿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张某无偿帮赵某遛狗过程中致王大妈受伤,应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如张某在帮工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赵某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张某追偿。

  本案经巨野县人民法院庞秀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积极组织调解,张某和赵某分别向王大妈支付了相应赔偿款,王大妈当庭撤诉。这不仅了结了本案的侵权责任纠纷,也避免了可能产生的追偿纠纷。

  【法官提醒】

  随着宠物犬的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多。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养犬需谨慎,做到规范管理。养犬之前要及时查询本地的养犬规定和禁止养犬名录,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饲养人携带犬只外出时,要加强安全管理,采取适当方式对犬只进行控制,不前往商场、医院、车站等人流密集场所,主动防范动物侵害后果的发生。帮别人照看犬只时,要及时向饲养人了解动物习性,采取更为严格的方式对所照看的动物予以控制,避免造成他人损害,给自己和饲养人造成损失。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提醒饲养人,饲养动物要考虑周全,不能因为头脑一热就饲养动物,避免饲养动物后将其遗弃或失去控制,从而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