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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宠物狗咬人,责任谁来担?[宠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8/8 9:26:39 

宠物之家是宠物类网站,该站主要编辑一些宠物饲养、繁殖方面的技术和经验的文章,(以案释法 | 宠物狗咬人,责任谁来担?[宠物法律])分享与宠物共处生活的点点滴滴。展示宠物出售,宠物食品用具、宠物医院等商家。邀请法律专家对宠物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愿做家长们在和宠物生活的过程中的相随着。

  

  日常生活中

  饲养宠物的现象愈发普遍

  由此产生的宠物伤人事件亦屡见不鲜

  日前

  崇州市又发生了一起“烈性犬撕咬女童”事件

  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那么饲养动物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发生意外伤人事件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我们一起通过下面这起“宠物狗电梯伤人”案件共同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吧!

  案

  件

  详

  情

  林某与陈某系居住在同一小区同一楼栋的邻居,2023年5月28日晚林某欲搭乘公用电梯上楼时,遇到陈某牵着其饲养的宠物狗一同进入电梯,在电梯上行时陈某的狗突然扑向林某,抓伤了其小腿,林某当即前往医院救治,并支出相应医疗费。后林某就此向陈某提出索赔,但陈某对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以及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存在疑义,故双方始终未能协商一致。林某无奈只能一纸诉状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经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是发生在邻里间的纠纷,案情本身并不复杂,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陈某依法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其应承担的份额。对此,应以法律为依据,做好相应的释法说理工作,同时以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为目标,营造和谐邻里氛围。

  法官在依法调取案发当时电梯监控视频的基础上,召集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从法律角度充分分析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认真向当事人解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告知被告陈某作为动物饲养者对于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以邻里和谐作为切入点,充分疏导原告林某,让其在合理范围内作出让步。最后,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陈某当场一次性向原告林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2300元,本案就此了结。双方当事人也对法院和法官的专业性和为民服务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饲养动物的人群和饲养动物的种类不断增多,饲养动物致害案件频频出现也引起社会的关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共用7个法律条文专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中一般性规定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例外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若被侵权人对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可视情况免除或减轻。

  以上归责原则实际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饲养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的地位,这种情况下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更为妥当。同时,为了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规定被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可以作为侵权人减轻责任或免责的抗辩事由。总体来说,在实践中,动物饲养人在饲养过程中要尽到高度充分的注意义务,例如遛狗的时候采取佩戴绳索等安全措施,并在饲养区域内做好防护和限制措施;进入他人院子、房屋等相对独立的区域时,行为人也要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应实施挑逗性行为,同时若发生受伤等事件应及时就医,防止损失过大。

  需要特别提醒广大群众注意的是,我国多地相继出台规范性文件对饲养大型犬或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未经合法登记程序擅自饲养的,均属于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烈性犬致人损害事件,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仅在民事方面没有任何免责事由可以援引,要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同时还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犯罪。此外,也提醒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一旦发现小区内出现烈性犬,应及时制止饲养人,并通知公安机关采取妥善措施,从而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岳峰法庭 林国童

  原标题:《以案释法 | 宠物狗咬人,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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