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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萌宠引纠纷,到底是谁的责任?[宠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8/8 9:26:39 

宠物之家是宠物类网站,该站主要编辑一些宠物饲养、繁殖方面的技术和经验的文章,(以案普法 | 萌宠引纠纷,到底是谁的责任?[宠物法律])分享与宠物共处生活的点点滴滴。展示宠物出售,宠物食品用具、宠物医院等商家。邀请法律专家对宠物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愿做家长们在和宠物生活的过程中的相随着。

  案情简介

  饶某的祖母牵着饶某饲养的比熊犬路过陶某燃气店时,陶某饲养的未栓绳的狗从店里冲出将比熊犬咬伤,经治疗,饶某支付比熊犬的治疗费3068元。陶某在制止期间,被比熊犬咬伤,注射狂犬疫苗花费595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陶某的狗将饶某的比熊犬咬伤,系陶某未将其饲养的狗栓绳所致,饶某方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陶某应当赔偿饶某治疗比熊犬产生的经济损失,因饶某在庭审中自愿同意扣除陶某支出的狂犬疫苗费595元,属于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一审法院判决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饶某经济损失2473元。陶某与饶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陶某饲养的狗并未按照养犬规定牵绳,陶某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导致其养的狗咬伤饶某的比熊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饶某支付比熊犬的治疗费应由陶某承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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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不文明的养狗行为不可避免地侵夺了公共空间,污染生态环境,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一)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三)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四)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法官说法

  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不少市民都会饲养宠物陪伴自己,其中狗狗是大家最喜爱的宠物。聪明可爱的狗狗给人们带来了无限的快乐,但也会有一些不文明饲养行为给他人造成困扰,如不为狗套绳、放任狗随处便溺等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诸如“我家的狗不咬人”等为不文明养狗辩驳的托词不绝于耳,“狗患”治理日益成为社会治理的热点问题。不文明养狗既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会污染生态环境,更不利于文明城市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对饲养动物作出规定,当前已进入“依法养犬”时代。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勿让爱犬变恶犬,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以案普法 | 萌宠引纠纷,到底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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