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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法律分析猎犬伤人事件[宠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8/3 9: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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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天前一个平静的早上,当部分居民还沉浸在睡梦中时,一位2岁女童却承受了成人难以忍受的疼痛。事发已经4天了,大众一直牵挂她的身体状况,也一直督促相关事项的推进。

  据通报:2023年10月16日,四川崇州某小区内一2岁女童随母亲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遭一黑色罗威纳犬撕咬入院,医院诊断女童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崇州公安接警后,马上全力展开调查处置工作,在10月16日晚捕获涉事犬,10月17日涉事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新闻来源:品质崇州官方微博

  事发至今,烈犬咬伤女童事件已经闹得沸沸扬扬,女童母亲、会诊医生、小区其他业主、代理律师、街道办和省公安厅相继发声,女童的社会医疗筹款也达到了200万元,此事件后续处理的关注度也达到新高,就目前的侦查进度,谁来为昏迷在床的小女孩负责?

  一、涉事犬主人唐某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一)从刑事上,该小区已经多次发生狗咬人事件,有理由相信唐某已经预见对饲养犬看管不力会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结果,但唐某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此等危害结果,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又因为此事发生在公共场所,因此也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类似案件:吴某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2015)兵一刑终字第00016号

  此案也是吴某一对自己所饲养的烈性犬未尽看管义务,从而导致多人受伤,但吴某一与本案唐某不同的是,吴某一对饲养的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在烈犬伤人后,依旧未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导致2010至2013年三年间九人被咬伤。本案唐某所养烈犬在目前调查中还属初次伤人,也无证据表明唐某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之后会根据侦查搜集到的证据,对唐某依法进行处理。

  (二)从民事上,唐某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女童人身损害的结果,其应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营养费及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二、小区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在涉事小区已经发生过多次咬人事件后,对业主要求物业整改的回应敷衍了事,小区里未牵绳的大型犬众多,物业对此也只是提醒、告知狗主人,并未采取更有效的管控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区物业对被咬伤女童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被咬女童应自负责任?

  最近网络上出现“孩子先将罗纳威的脚砸出血,才被狗咬”“罗纳威是女童自己家的狗”等传言,引发爱狗人士不满,激化了社会矛盾。根据最新消息,当地街道人员已回应称,“这些传言均为谣言,不属实。”女童家属代理律师表示,女童和狗主人两家没有任何交集。联合工作组对此回应,“核定为谣言,会有相关的处理措施。”目前案件还在调查中,警方将会进一步通报。——新闻来源:荔枝新闻官方微博

  凡事都应以生命安全为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狗主人在享有养犬的快乐时,也应依法看管好所饲养的犬类,防止因自己的疏忽而造成他人损害;物业在享有小区管理权的同时,也得牢记服务业主的原则宗旨,重视任何可能威胁业主人身安全的问题并加以有效管控。

  事件发展至今,我们应当保持理性看待,一切以官方调查为主。相信国家司法和执法机关会调查清楚案件事实,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编辑: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