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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实验动物中心管理制度[动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7/24 9: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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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中心从事本学校(包括附属医院)教学与科研有关动物实验业务,不从事与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以外的业务。

  2. 进行动物实验前,实验人员需先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再经本中心培训、考核,与本中心签订动物实验项目协议书后方可开展动物实验。

  3. 所购入的实验动物必须来自具有有效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自行繁育的鼠类、兔等动物进入动物实验室必须先经隔离、检疫,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凡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实验动物不得进入动物实验室。所用饲料、垫料、饮水应符合相应等级实验动物的国家质量标准。

  4. 工作人员或实验人员必需严格遵守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SOP),维护室内环境指标的稳定性。

  5. 所有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中心管理制度,凡违反实验动物管理法规和本中心规定的,本中心负责人有权终止其在本中心做实验。

  6. 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必须在准备室进行,实验操作在动物实验室进行。同一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品种(品系)、不同级别实验动物的动物实验,也不得进行同一品种(品系)、同一级别实验动物但有相互干扰的两种动物实验。

  7. 严格按动物实验操作技术规范进行动物实验,善待动物,保证实验动物的福利,从事的实验可导致动物痛苦时,应尽量采用麻醉的方法,对实验动物处死时必须采用规范的方法。

  8. 实验过程中如需使用有毒(害)材料或试剂,必须事先声明,经动物实验中心主任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带入,不得擅自带入实验室。

  9. 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人员如有损坏或遗失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等,应照价赔偿,若故意损坏者,将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10. 实验动物尸体及实验后的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必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11. 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严禁串岗,每日下班前,注意检查水电和各种仪器、用具,关好门窗。做好防火、防盗、自我防疫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