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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动物防疫法》实施后,如何理顺执法、检疫、官方兽医等体系关系?[动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7/9 9: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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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新一轮的机构改革逐步深入,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全面推进。改革后,由于动物检疫职能划转不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现了多种形式,有的合并到动物疫控中心,有的合并到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有的合并到行政部门,部分地区甚至没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的职能也不尽相同,有的承担动物检疫工作,有的承担动物检疫技术性工作,有的承担动物检疫事务性工作。原有的自上而下的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体系被打破,工作部署、上下联动受到很大影响。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注销▼▼▼

  

  (图片与下文无关)

  根据《关于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等单位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委编委〔2019〕135号),撤销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市渔政指挥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4家事业单位建制,原核定的307名事业编制收回,计入本市事业编制机动数。组建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为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经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同意,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拟向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4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信息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新《动物防疫法》中动物执法、检疫等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新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虽然新法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表述上未作改变,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已发生改变。由原法中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调整为“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按照原农业部出台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7)24号〕》精神,只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能的机构,无论其机构如何设置、名称如何表述,均属于《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新法要求,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才能实施动物检疫,没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地区或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动物检疫职能的部门不得实施动物检疫工作。

  (二)强化动物、动物产品调运监管。

  根据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来看,生猪长距离调运是疫情跨区域传播的重要原因,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以及未清洗消毒的运输车辆具有较高的疫情传播风险。同时,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引发个别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强化车辆的监管是加强运输环节防疫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疫情扩散蔓延的重要措施。

  新法进一步完善了动物、动物产品调运制度。一是对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实施备案管理。根据非洲猪瘟防控需要,按照国务院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生猪运输车辆已经从2018年12月起实施备案管理,2020年7月起对生猪收购贩运主体实施登记管理。截至2021年3月底,全国共备案车辆13.28万辆。这项工作的实施,进一步压实了生猪收购贩运、运输环节防疫主体责任,对防控非洲猪瘟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在修法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力度、扩大覆盖范围,明确将正在实施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扩大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将生猪收购贩运主体信息登记明确为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备案。二是明确设立指定通道制度。跨省运输动物应当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境。截至目前,全国共建设有569个指定通道,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将指定通道制度纳入法律,能够进一步严格畜禽运输监管,落实地方管理责任,衔接产地“出口关”和落地“监管关”,有利于形成涉及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全链条的监管模式。三是严格对违法违规调运畜禽处置。新的《动物防疫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规定清洗消毒等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增加威慑力。同时对违法运输动物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备案管理,跨省运输动物应当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境等设立相应罚则,进一步严格畜禽运输监管。

  (三)强化官方兽医的管理和保障。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官方兽医队伍建设,但由于经费保障、人员素质等原因,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官方兽医人员严重不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数量不足已经成为影响动物检疫工作的瓶颈。据调查,某些省份乡镇站官方兽医仅有2-3人,人员数量与所承担任务相比严重失衡。尤其是机构改革以来,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要求,各地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部分人员随执法职能一并转入综合执法机构,从事动物检疫的人员大幅减少。我们调查了两个省,在改革前从事检疫的人员分别有6500余人、2600余人,改革后分别仅剩3600余人、900余人。原本就捉襟见肘的官方兽医队伍,在改革后更难以满足动物检疫工作需要。二是官方兽医工作积极性不高。暂停征收动物检疫费以后,部分地区至今未能将检疫经费完全纳入财政保障,有的乡镇常年没有工作经费,最基本的互联网都不能维持通畅,检疫电子出证都难以操作,造成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检疫工作开展不到位等情况,严重影响动物检疫工作开展。此外,部分地区仍未落实兽医卫生津贴等补贴政策,基层人员工作积极性受挫。

  针对上述情况,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保障官方兽医履行检疫职责和保障措施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职,与罚则第一百零八条相关规定相衔接,对保障官方兽医有效开展检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为提高官方兽医履职能力提供条件保障,制定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条件,定期开展培训考核,有利于持续提升官方兽医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强队伍建设管理,促进依法规范行政,提高检疫工作水平。三是规定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责任,充分发挥企业兽医专业人员的作用,减轻官方兽医工作负担。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长期以来,逃避检疫、违规调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对规范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挑战。原有法律对违法违规的处罚较轻,难以对违法违规人员形成有效震慑。非洲猪瘟疫情在我国发生以后,部分地区受疫情影响难以调出生猪,而一些消费大省由于缺乏生猪、价格飙升,造成巨大的生猪价格差。部分违法违规分子因为巨额利润铤而走险,千方百计逃避监督检查,将高风险地区生猪运出“洗白”,即使少数情况被处罚,也因违法成本较低,难以遏制违规调运情况。

  此次法律修订,进一步完善罚则规定,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持续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一是完善管理制度配套的罚则规定。明确对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按规定保存运输信息、经指定通道运输、限制高风险区到低风险区调运等新制度的罚则,促进相关制度落实落地;对运载工具装载前、卸载后清洗消毒、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或病害动物产品等原法有要求、但未制定罚则的制度,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要求。二是加大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为强化震慑作用,法律修订后,普遍加大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未附有检疫证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等行为, 对货主的罚金由原有“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调整至“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由原有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调整至“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新《动物防疫法》实施后

  如何理顺执法、检疫、官方兽医等体系关系?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动物防疫法》的修订,标志着动物检疫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下一步,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各项规定,找准定位、顺势而为,全力推动动物检疫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进一步理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体系。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明确职能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定位、主动作为,推动理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体系。 一是推动上下机构顺畅衔接。要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为契机,推动层层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建立省、市、县三级机构的业务对接机制,尽快理顺机构体系,保障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件件有人管、事事有人干。二要推动检疫与执法工作有序衔接。据统计,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后,大部分地区检疫、执法职能分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检疫工作离不开执法的保驾护航。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要求和改革精神,梳理有关部门职能职责,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检疫、监督、执法等工作职责和任务,健全动物检疫与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衔接机制,对检疫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并要求执法机构通报违法线索处置情况。

  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落实。

  动物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系统的“基本盘”,是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一道重要关口,我们必须抓好抓细抓实。 一要严格产地检疫。各地要紧扣动物检疫这项基本职能,严把动物“出口关”。要积极协同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摸清畜禽养殖底数,提升动物检疫工作的精确度。既要防止逃避检疫,出现违法违规调运行为;也要防止对来源不明的畜禽进行检疫申报,甚至对违法违规调运的畜禽“洗白”。 二要强化屠宰检疫。各地要强化落实屠宰检疫制度,严格查验入场畜禽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推动建立屠宰环节入场信息反馈机制,构建启运地信息和目的地信息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深入研究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非洲猪瘟自检的各项措施,主动协调主管部门和疫控机构开展技术培训、能力比对和监督抽检等,确保企业真检、会检、能检出。 三要规范动物检疫行为。要进一步规范检疫申报管理,逐步引导管理相对人转变“随报随检”的惯性思维,按照时限要求提前申报。严格规范检疫操作,严肃查处“隔山开证”、检疫收费、倒卖证章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

  进一步强化官方兽医队伍建设。

  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暴露出的问题来看,动物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仍然存在短板和漏洞,要着力找差距、补短板,不断强化队伍建设。一是摸清队伍现状。近年来,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官方兽医变化较大。要以实施官方兽医任命制度为契机,尽快梳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情况,对调离动物卫生监督岗位的要及时取消资格,对于现有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要及时任命,并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二是强化队伍管理。今年,农业农村部计划开展动物检疫监督规范化行动,各地要以此次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确认官方兽医管理权限、管理范围,将责任落实到人,切实保障动物检疫工作规范开展。三是加强学习培训。要积极创新培训方式,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丰富培训手段和形式,提高培训质量和效能,切实将动物卫生监督政策要求逐级传导到位。

  来源:农民日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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