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

客服热线 137 1887 1048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动物法律 动物法律

县级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doc[动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7/1 11:13:08 

宠物之家是宠物类网站,该站主要编辑一些宠物饲养、繁殖方面的技术和经验的文章,(县级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doc[动物法律])分享与宠物共处生活的点点滴滴。展示宠物出售,宠物食品用具、宠物医院等商家。邀请法律专家对宠物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愿做家长们在和宠物生活的过程中的相随着。

  发布日期: 2008-2-26 14:24:51 消息来源: ? ?

  各县(市)畜牧局、区农经委:

  为扎实做好高致病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和猪瘟疫苗的供应管理工作,现将《郑州市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保证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我市防疫工作的有序开展。

  附件:郑州市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规定

  ????????????????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

  附件:

  ?

  郑州市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规定

  ?

  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和猪瘟疫苗的供应管理和规范领取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筹调剂,加强监督的原则。规范疫苗申购、发放、运输、贮存和使用,防止疫苗的流失和浪费,做到记录详实、流向准确,形成完整的溯源系统,保证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我市防疫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等有关要求,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疫苗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和猪瘟四种国家实行强制免疫的疫苗。

  第二条 根据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的要求,依法使用农业部指定的、经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四种强制免疫疫苗。

  第三条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县(市)区申报疫苗计划的审核确认和统一调拨工作,并对疫苗的发放、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管。

  第四条 县级动物防疫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规模养殖场和乡站申请的疫苗用量,汇总后报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五条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各县(市)区订单后,核定用量,书面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督促疫苗及时、准确到位。

  第六条 各县(市)区在接收疫苗时,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接收疫苗记录。对达不到运输要求的疫苗拒绝接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 各县(市)区必须配备与申购疫苗数量及储备周转情况相应的冷藏设施,疫苗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运输疫苗时应采用相应的冷藏设备。对冷藏设施不配套的单位,要尽快完善。若导致疫苗失效将逐级追究责任。

  第八条 发放疫苗时应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号疫苗“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

  第九条 疫苗仓库设专人管理,认真填写出入库单据,办理出入库登记,建立出入库明细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苗相符,保证疫苗的有效使用。

  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做好每一批疫苗发放记录工作,并在本批疫苗发放结束后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形成完整的溯源系统。

  第十一条 防疫员在免疫注射时,必须按照免疫技术规范操作,认真填写动物防疫档案。 海南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保证动物疫苗安全、有效,杜绝疫苗浪费、提高免疫质量,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系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动物狂犬病等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强制免疫用的动物强制免疫预防用疫苗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兽医主管部门依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组织的应急接种疫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内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疫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含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农业服务中心等乡镇兽医机构、村级畜牧兽医员以及使用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按免疫程序自行组织免疫的饲养场)。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种类、招标、使用计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疫苗使用计划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疫控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发放及技术指导。

  第五条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统一由省疫控中心组织供应,实行专控专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渠道私自购买、经营动物强制免疫疫苗。各级疫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负责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疫苗使用计划的制订、组织分发、验收、登记、入库和保管工作,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做好疫苗的验收、储存、分发和运输工作,保证疫苗正确使用与管理,杜绝浪费。

  第六条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除中央负担的经费外,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地方担负的经费分别列入省、市县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为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责任单位,承担辖区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职责,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