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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全执兽干货合集!》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动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6/11 12: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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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记300考点

  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

  2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验工作。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5.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四个常考):

  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农业农村:主管防控;

  动监所:检疫;  

  疫控:检测和监测;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7.动物疫情划为4个级别:

  (1)特别重大用红色表示;

  (2)重大用橙色表示;

  (3)较大用黄色表示;

  (4)一般用蓝色表示。

  8.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9.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公布。

  10.动物疫情报告的义务主体: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接受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动物疫情的认定主体: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11.重大动物疫情的通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人兽共患病的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履行国际义务的通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2.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控制、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强制性措施;发布封锁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3.动物疫情封锁令的解除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即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4.不同情况的处理主体

  (1)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2)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3)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15.无害化处理场所及制度建立的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16.申请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

  17.申报时限 

  (1)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的申报时限 ①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屠宰动物的申报时限 屠宰动物,应当提前6h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可随时申报。

  18.产地检疫处理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30天。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检疫期为30天。

  19.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的负责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

  20.执业情况报告制度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诊疗活动报告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21.动物诊疗机构的发证机构发证机关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2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23.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理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四部分组成。

  24.假兽药的判定标准:(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①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②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①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5.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

  (酒石酸锑钾、β一兴奋剂类、汞制剂、毒杀芬(氯化烯)、卡巴氧、呋喃丹(克百威)、氯霉素、杀虫脒(克死螨)、氨苯砜、硝基呋喃类、林丹、孔雀石绿、类固醇激素、安眠酮、硝呋烯腙、五氯酚酸钠、硝基咪唑类、硝基酚钠、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锥虫砷胺、万古霉素。

  26.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国家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高致病性微生物。

  (1)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10种) 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原、痒病病原。

  (2)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8种) 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和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鲁氏菌。

  27.从事实验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28.实验室感染事故发生后的预防、控制措施

  ①封闭被动物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③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⑤进行现场消毒;

  ⑥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⑦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29.新版一类疫病名录(11):口蹄疫、猪水疱病、非洲猪瘟、尼帕病毒性脑炎、非洲马瘟、牛海绵状脑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痒病、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30.执业兽医职业责任是指执业兽医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执业兽医的法律规范和执业纪律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

  结束语:天道酬勤,曾经的每一分付出,必将收到百倍回报。— END —图文视频:元牧教育☞ 合作咨询:400-998-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