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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法律法规》2023新版考点汇总[动物法律]

发布时间:2024/6/8 10: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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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医法律法规

  1.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3.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5.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6.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7.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8.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9.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并予以公布。10.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11.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1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1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1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15.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16.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17.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18.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19.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20.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21.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22.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23.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24.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25.种畜禽场除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26.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27.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3d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28.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h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29.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3d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入易感动物的,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输入易感动物产品的,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申报。30.申报检疫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3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30d。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32.回收的动物检疫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33.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报告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34.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发证机关为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35.病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兽医处方由处方开具、兽药核发单位妥善保存2年以上。处方笺应当保存2年以上。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不少于2年。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0d。36.兽医处方由处方开具、兽药核发单位妥善保存2年以上。保存期满后,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37.兽医处方限于当次诊疗结果用药,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兽医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38.除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外,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师不得限制动物主人持处方到兽药经营企业购药。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用量,不能超过1日量。麻醉药品要有专柜加锁、专用账册、单独处方,专册登记。处方应保存5年。39.识别标识要求: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40.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所标明的适应证/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变质的;被污染的兽药;未经审查即生产/进口。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43.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为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酸多巴胺、西巴特罗、硫酸特布他林、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炔诺醇、炔诺醚、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促卵泡生长激素、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地西泮)、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利血平、艾司唑仑、甲丙氨脂、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仑、唑吡旦、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抗生素滤渣等。44.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为苯乙醇胺、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盐酸可乐定、盐酸赛庚啶。45.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化合物有酒石酸锑钾;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汞制剂;毒杀芬(氯化烯);卡巴氧及其盐、酯;呋喃丹(克百威);氯霉素及其盐、酯;杀虫脒(克死螨);氨苯砜;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林丹;类固醇类;安眠酮;硝呋烯腙;五氯酚酸钠;硝基咪唑类;硝基酚钠;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及其盐、酯;锥虫砷胺;万古霉素。46.一类动物疫病包括口蹄疫、猪水疱病、非洲猪瘟、尼帕病毒性脑炎、非洲马瘟、牛海绵状脑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痒病、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47.《人兽共患传染病名录》共列举 24 种人兽共患传染病,分别为:牛海绵状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沙门氏菌病、牛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日本脑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猪链球菌II型感染、旋毛虫病、囊尾蚴病、马鼻疽、李氏杆菌病、类鼻疽、片形吸虫病、鹦鹉热、Q热、利什曼原虫病、尼帕病毒性脑炎、华支睾吸虫病。48.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包括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疱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病原、痒病病原。49.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包括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鲁氏菌。50.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实验室档案保存至少20年。51.冻干样品的主容器必须是火焰封口的玻璃安瓿或者是用金属封口的胶塞玻璃瓶。52.菌(毒)种和样本及动物病料必须作为货物进行航空运输,禁止随身携带或作为托运行李或邮件进行运输。53.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给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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