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

客服热线 137 1887 1048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动物法律 动物法律

以案释法丨狗“吓倒”七旬老太,主人要不要赔?

发布时间:2023/9/24 17:54:46 

宠物之家是宠物类网站,该站主要编辑一些宠物饲养、繁殖方面的技术和经验的文章,(以案释法丨狗“吓倒”七旬老太,主人要不要赔?)分享与宠物共处生活的点点滴滴。展示宠物出售,宠物食品用具、宠物医院等商家。邀请法律专家对宠物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愿做家长们在和宠物生活的过程中的相随着。

以案释法丨狗“吓倒”七旬老太,主人要不要赔?

  (来源:西宁市城东区司法局)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狗“吓倒”七旬老太,主人要不要赔?

  

  狗咬人要赔

  被狗吓倒摔骨折

  主人要不要赔?

  近日,刘某与黄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乐清法院审理并调解结案。

  01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七十多岁的刘老太途经黄某工厂门口附近路段时,一只没有拴链的大狗突然向她冲过来。受到惊吓的刘老太摔倒在地,造成了胸椎、腰椎多处骨折。后来刘老太向这只狗的主人黄某追索赔偿。

  //////////

  赔偿协调

  

  

  刘老太:你的狗不拴链,吓得我摔倒骨折,你得赔偿我!

  黄某:这种看家的狗,村里谁不是这样不拴链养的,狗又没有咬你,我只赔1万!

  

  协商不下,刘老太将黄某诉至乐清法院,请求黄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

  02

  法院调解

  

  法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并不只有咬了人、抓伤人才需要赔偿,疏于管理或放任不管给他人造成伤害,也是需要负责的。

  黄某:那我再赔偿3.5万元。

  经过法官多次的耐心沟通,8月1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被告黄某已支付1万元赔偿款的基础上,黄某再赔偿原告刘某3.5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现黄某已按约支付了赔偿金。

  03

  普法君说法

  虽然相关地方性法规有“携犬出户,应当束犬绳”等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农村基于“犬类看家护院”的传统观念,有些主人会忽视针对犬类的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犬类致人损害的风险。请大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文明饲养动物,避免纠纷、损害发生。

  04

  法条链接

  下面,带大家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动物侵权损害责任的有关规定。

  1.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5.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6.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7.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1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ND

  来源:金华普法

  监制/ 杨文清

  责编/ 曹 晶

  编辑/ 井维澄

  普法|微信账号也能卖?

  以案释法丨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法院支持吗?

  暴雨天气必备!这份安全避险指南请收好

  防疫科普|注意!不要忽略这些防疫盲点→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