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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规范管理城区宠物饲养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4/3/11 15: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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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规范管理城区宠物饲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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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发 人:

  签发日期:

  2019-10-24

  首先,感谢您对城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以及公共秩序的关注和支持。认真做好城区宠物饲养管理是共建文明县城、共享幸福旬阳的前提,也是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创建省级平安建设先进县、创建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县、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县城的基础,如果不从源头上扭转宠物饲养管理行为,直接给城区环境污染、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县政府将在今后工作中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犬类免疫工作力度,提高犬类免疫率和覆盖率,加大狂犬疫情应急准备工作,做到及时发现果断处置。

  一、城区宠物饲养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生活的封闭性、个性化和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凸显,市民生活休闲、消费和情感寄托方式也呈现多样化发展,家庭宠物饲养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生活消遣的新方式,人与宠物互动过程中获得满足和快乐,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还把家养宠物作为身份的象征,甚至还作为城市文明与进步的一种标志,我县目前家庭喂养的宠物常见的有犬、猫、鸟、鱼、龟、鼠六种,最多的是犬,截止2018年底,县城区8个社区共有犬只2000多只(除流浪犬)、大型犬105只,其中注射狂犬疫苗登记的只有200余只。

  二、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

  下一步,县政府将督促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大队)、卫健局、财政局、创建办等部门加强配合,综合施策,强化监管,坚决纠正饲养宠物不登记、不办证、不防疫、不束缚等行为,确保城区环境污染、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得到有效改善。

  (一)制定宠物饲养管理规定。截至目前,我国还未有具体关于饲养宠物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宠物的类型和数量不断增加,相关法律法规的跟进迫在眉睫,缺乏宠物医院、宠物诊所、宠物养殖行为规范、宠物饲养环境要求、宠物食品标准等国家统一标准。县政府将督促县农业农村局于7月20日前会同县公安、卫健、市场监管、创建办、城管执法大队等部门联合起草我县宠物饲养管理办法,争取在8月底前出台我县宠物饲养管理办法。

  (二)加大犬只登记管理。以县公安部门为主,会同农业农村、住建、卫健、市场监管和社区居委会,对全县养犬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掌握犬只底数和免疫情况,对未登记的犬只由公安部门负责进行登记,对违法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要予以警告并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实施犬类狂犬病免疫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将狂犬防疫工作纳入春秋动物防疫工作计划,按照全县犬只数量,筹备充足的防疫物资,督促镇村防疫人员对本辖区犬只进行防疫,对未免疫犬只要限期免疫,若限期内未完成免疫的,由当地公安机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四)切实解决犬只扰民问题。对群众举报犬只扰民问题要及时到场核查,系违法违规养犬的,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系合法养犬的,要督促养犬人立即整改,拒绝整改的,依法依规对养犬人作出处罚。

  (五)全面加大宣传教育。积极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全方位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知识宣传,通过宣传让市民清醒认识到人畜共患病不仅危害自身以及家人的生命安全,更重要的是威胁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规范饲养宠物营造良好氛围。

  (六)规范宠物饲养行为。宠物的行为直接受饲养人的行为制约,其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社会环境,所以规范饲养人的行为是规范宠物饲养的重要保障,是源头阻断人畜共患病的主要手段,是减少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

  (七)强化流浪宠物的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管理服务能力,采取积极稳妥的管理方法,有效防范狂犬病传播风险,由各社区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浪犬的监管和免疫等工作,避免造成城区环境污染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流行,对发现疑似患病宠物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按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