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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于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3/6 9: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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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于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

  新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3月2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17日发布,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

  一、新《办法》重点修改了哪些内容?

  1.调整了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营方式。新《办法》允许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经营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实现与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相同的销售管理方式。配套支持“先打后补”防疫政策实施,养殖场户能够方便、快捷地购买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及时进行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

  2.优化了兽用生物制品经销机制。新《办法》允许经销商直接将经营的产品销售给养殖场户,也可以销售给其他取得委托资格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多层级的经销机制方便了养殖场户就近购买所需的兽用生物制品。

  3.增加了冷链贮存运输和追溯管理要求。新《办法》要求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贮存运输全程冷链管理制度,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时,均应确保兽用生物制品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中。同时,增加了实施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管理的职责义务,要求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采购和分发单位均应及时上传追溯相关数据信息,推动实现兽用生物制品的追溯信息在生产经营环节实现100%追溯监管。

  二、新《办法》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什么处罚规定?

  1.对使用者的要求。新《办法》规定,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或者经政府分发获得的兽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转手销售的,属于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2.对经营者的要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也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3.对追溯管理的要求。新《办法》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实施兽药产品追溯,以及未按照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贮存、销售、冷链运输记录或未实施冷链贮存、运输的,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下来如何加强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监管?

  兽用生物制品是养殖环节不可替代的重要投入品,直接关系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新《办法》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时刻绷紧质量安全这根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1.抓好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质量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健全完善冷链运输体系,严格落实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和新《办法》要求,切实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能力。

  2.抓好兽药二维码追溯监管,要求各地、各相关企业按照追溯实施要求,实现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和经营全部做到全程追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3.抓好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特别是要严惩重处制售非洲猪瘟假疫苗违法行为,为促进我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