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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福利现状及其法律保护初探

发布时间:2024/1/19 8: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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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福利现状及其法律保护初探

  从“刘海洋硫酸泼熊案件”到“虐猫事件”,近年来残忍虐待动物的事件经常见诸报纸、网络,引起了非常多爱心人士的关注,在众说纷纭的大讨论中,以关注动物,关爱动物生存为宗旨的动物福利保护也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  一、动物福利概述  (一)动物福利的概念  动物福利通常是指动物康乐的一种状态,在此状态下,动物能健康快乐满足自身的基本需求。按照国际动物福利界的一致说法,动物福利要求人类满足动物以下需求: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即保证动物食用新鲜的水和口粮;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即保障动物生活在舒适的生活场所;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折磨的自由,即保障动物不受额外的痛苦和得到及时的诊疗;享有无恐惧和悲伤的自由,即保障动物不受精神创伤;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即提供适当条件,使动物天性不被压抑,自由地得到表达。动物福利要求尽可能解除或减少动物的痛苦,满足其基本需求。  (二)动物福利保护的思想源流  1、西方对待动物传统观点  在西方漫长的发展史中,动物始终作为人类附庸而存在。根据西方对待人与自然关系的传统观点:人类是人与自然的中心,因而人顺理成章的成为动物的主宰。这一观点有两个思想起源:一个是影响整个西方社会发展的《圣经》,在著名的创世纪篇,上帝赋予了人类特权:“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上帝并且许诺给他宠爱的人类,“地上的各种野兽、天空的各种飞鸟、地上的各种爬虫和水中的各种游鱼,都要对你们表示惊恐畏惧;这一切都已交在你们手中……我已把这一切赐给你们”。不仅如此,《圣经》还暗示是动物(蛇)引诱人类堕落,把人堕落的责任推卸给动物;另一个思想起源是古希腊文化,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用理性将人与动物区分开来,他认为“人是自然的小宇宙和最终目标,因为理性而不同于任何生物”。他还指出人有德性,而动物只有不自制的兽性。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后,人们认为人类有道德责任能力,有不朽的灵魂,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较具代表性的是法国哲学家笛卡尔的机械主义动物观,他认为“动物一半是自然,一半是机械”,动物没有灵魂,因此也不能感觉痛苦。  2、动物福利保护者的观点  然而,“我们目前对这些动物的态度是千年累积的偏见和歧视的结果”。著名生物学家达尔文从生物学的角度论证人类是从其他动物中发展而来的,也就直接否决了“人不是动物的荒谬”论断,达尔文还强有力的论证人类和动物的能力,其区别并非是种类的,只是程度的,许多动物都有基本的概念能力,有一定的推理能力,有基本的道德感和复杂的情绪。现代科学的研究也表明,动物不是盲目依照本能、没有学习能力,不能适应环境变化的有机体。恰恰相反,动物和人类非常相似。动物具有思考能力,能够相互学习,还会使用工具,甚至还有明显的社会性。  在哲学上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人对动物有间接义务,人应该善待动物,这样有助于善尽对人的义务。第一次从哲学上直接回答人应当保护动物的理由的是功利主义者边沁,他说:“人并不是因为拥有理性或语言,而是因为拥有感知力而有权得到直接的道德关注,而动物也有这样感受苦乐的能力,所有人有直接的责任去防止它们受到无谓的痛苦”。英国伦理学家彼得.辛格秉承了边沁的功利主义观点,他认为动物有感知能力,能够感觉到痛苦,应当和人类一样具有自己的利益,人应当平等考量有感知能力的动物的利益。近代动物权利论者汤姆.雷根认为作为体验生命的动物,它并不为人类而存在,它具有其天赋的、本身的价值。整体论环境伦理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整体论角度论述了动物在生态系统中内在价值,因此所有的生态系统都是道德关怀的对象,人类对于动物的责任是为了维护整体自然的运转。  (三)动物福利的发展史  在近代,走在动物福利立法道路上的先驱是英国人。1809年,苏格兰的厄斯金勋爵在国会提出禁止虐待马、猪、牛、羊等动物的提案,这项提案虽然在一片哄笑声中遭到下院否决,然而英国人对动物的思考渐渐成熟。1822年,“人道的迪克”马丁提出《禁止虐待动物法令》,顺利在英国国会通过,也就是著名《马丁法令》,成为动物保护历史上的里程碑。《马丁法令》对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影响很大。1850年,法国在格拉蒙将军创立的动物保护协会的推动下,也通过了反对虐待动物的《格拉蒙法令》。这种先由民间组织和行动,后有政治事件和立法的模式成了欧美国家制定防止虐待动物立法的一般过程。19世纪中期,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也相继通过相应法律。1866年,在美国驻俄公使伯格的推动下,美国纽约州通过了《防止虐待动物法》,这部法律意义重大,因为它禁止虐待所有动物。“二战”后,动物福利立法实践扩展到全世界,一些亚洲、拉美和非洲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了本国本地区的动物保护法案,WTO中也有明确的动物福利条款。值得一提的是,动物保护协会在推动动物福利立法和实施方面都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二、我国动物福利现状  我国政府一直很重视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1988年,我国颁布《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9年,我国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此外,我国还先后颁布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国内贸易部饲料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2004年5月,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起草的《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虽未通过,却是动物福利在我国的新发展。但是应该看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动物福利保护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首先,受保护的动物范围过窄。按国际通用的标准,动物可以划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各种动物地位平等,应该得到同等的保护。然而我国只有保护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保护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其他动物却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更狭隘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也相当窄,仅仅保护“珍贵、?l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他动物的保护长期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例如2002年大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案件,由于动物园的熊不属于野生动物,对刘海洋的处罚找不到合适的定罪量刑依据,最后刘海洋免予刑事处罚。网上盛传的女子虐猫事件,由于猫只是伴侣动物,不能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最终也仅以公开赔礼道歉收场。  其次,法律法规数量较少,可操作性较差。我国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少且零散,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发达国家例如英国有关动物福利方面的专门性法律有10多部,如《动物保护法》、《鸟类保护法》、《野生动植物及乡村法》、《宠物法》、《兽医法》……不仅涉及的面广,而且不断修订。而且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原则性条款太多,欠缺可操作性。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全文四十二条大部分是原则性指导性条款 ,几乎找不到可操作条款,这给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带来了消极影响。  三、加强动物福利保护的意义  (一)促进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人类与动物关系密切,加强动物福利保护,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首先,加强动物福利保护,不仅仅是对动物的关注,更是整个社会道德涵养提高的表现。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其道德关怀的范围就越宽广。著名哲学家康德曾说:“人必须以仁心对待动物,因为对动物残忍的人也会变得残忍。”著名哲学家叔本华也认为有道德的存在必须对一切可以感受痛苦的存在怜悯。美国著名总统林肯也认为爱护动物是扩充仁心之道。反之,对动物残忍的人,自身也会变成残酷的暴君。尊重生命,善待动物,既能净化人的心灵,让人性发光,也能彰显文明,促进社会进步。其次,从实务的角度,加强动物福利保护,有利于保障肉、奶、蛋、禽食品的安全卫生。注意在动物养育、运输和屠宰的各个环节注重动物福利,不仅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更能减少传播人兽共患传染病的传播,也能预防“注水肉”的上市,保障我国食品安全。  (二)规避贸易壁垒  我国是肉制品生产大国,然而我国却常常由于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没有动物福利标准而遭遇贸易障碍。相比传统的关税壁垒,动物福利壁垒有其合法的外衣,更加隐蔽和合法。例如我国水貂皮加工中常常采用活剥皮的方法,在芬兰的国际毛皮拍卖会上就遭到了抵制。而我国重要贸易伙伴——欧盟的动物福利标准较严,它规定从2009年起,在欧盟范围内禁止用动物进行化妆品毒性和过敏试验,也不允许成员国从外国进口和销售违反上述禁令的化妆品。我国若不采取相关措施,极可能在对外贸易中遭遇贸易壁垒,导致出口受阻。  四、对我国动物福利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动物特殊物的法律地位  激进的动物权利者要求在法律上确立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我认为这是不可取的。首先,动物不可能成为人类道德主体。康德认为人是道德主体,因为人拥有自由意志,能依照道德律令行事。动物要成为道德主体就必须拥有自由意志,问题是动物有自由意志吗?假设动物拥有自由意志成为道德主体,那么动物对人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问题是动物能够清楚的理解它们对人的道德义务吗?假设动物能够理解它们的道德义务,那么它能履行这些义务吗?人能够在动物中间得到主体般的认可和尊重吗?一只饥肠辘辘的老虎能为了履行道德义务而放弃吃人填饱肚子吗?而且人与动物、动物与动物之间存在食物链上的生物关系。即使人能吃素放弃吃肉,那狮子老虎能放弃吃人吗?即使狮子老虎不吃人,那么它们吃羚羊、兔子是否违背道德呢?如果狮子老虎吃羚羊、兔子违背道德,那么难道我们能够要求狮子老虎放弃几十亿年形成的生物特性而改吃素?如果狮子、老虎吃羚羊、兔子不违背道德,那么一种道德主体任意剥夺另外一种道德主体的生命权,岂不是成了荒谬的道德悖论?很显然,动物只能是道德关怀的对象,而不能成为道德主体。其次,动物不可能成为法律主体。人与动物无法交流,假设动物成为法律主体,那么摆在我们面前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怎样告知作为法律主体的动物的权利和义务?假使动物能够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动物能够承担法律主体的义务吗?更现实点,人类在生产生活中难免会无意中踩死蚂蚁,拍死蚊子等小动物,若蚂蚁、蚊子和人同为法律主体,那每个人不都是“杀生罪”的犯罪人吗?因此,民事立法中不能把动物作为法律主体,动物仍是人类支配的物,同时动物又区别于普通物,有其特殊性,我认为应该把动物作为特殊物来看待,对人类支配动物的行为加以限制,并制定特别法(如《动物福利法》)加以特殊保护。具体来说,可以把动物分为禁止交易物(如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限制交易物(如伴侣动物)和可交易物(如农场动物),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人与动物的关系,最终达到人与动物利益兼顾的和谐局面。  (二)政府可以给民间动物保护协会下放部分权力  首先,我国政府职能太集中,在很多情况下顾及不到动物福利方面的工作。温总理曾说:“我们的政府要转变职能,要把管理型政府转变成服务型政府”。政府若能下放这部分权力给动物保护协会,既减轻了政府负担,也转变了政府职能。其次,在动物保护发展史上,民间动物保护机构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例如英国在《马丁法案》颁布两年后成立的“防止虐待动物协会”(SPCA,1824年),以其出色的工作教育民众,监督虐待动物的人,有效的保障了《马丁法案》的执行,1840年维多利亚女皇给协会冠以“皇家”封号,使协会成为“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RSPCA)。“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的影响很大,欧洲的许多国家纷纷效仿英国成立动物保护协会,这些协会在成立之后,都持续的推动了动物保护立法,有力的保证了这些法律的实施。再次,从事动物保护方面的组织人员大部分是来自这些领域的专家,例如动物学家、兽医、律师等,他们有这样的专业知识,能够更好的保护动物。这样既弥补了政府行政资源的不足,又满足了这些热心人士的爱心。具体来说,我认为政府可以把部分行政执法权力和监督执法权力让渡给民间动物保护协会。  (三)加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娱乐动物的保护  我国现在缺少对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娱乐动物的保护的法律规定,而这些动物不仅数量庞大,而且与人类关系最为密切。欧盟的动物福利保护历史最悠久,制度最完善,我认为可以借鉴欧盟的某些制度,初步建立我国动物福利体系。具体来说,对于农场动物,我们应该颁布相应的卫生标准和饲养标准,实行合理的饲养员资格认证,推行合适的许可制度。对于实验动物,我们应该尽量避免活体实验,对实验动物实行安乐死,避免其遭受更多的痛苦。对于伴侣动物,我们可以从伴侣动物的购买、转让、照管、医疗、宰杀和尸体处理等方面做细致的规定,保护它们不受额外的伤害。娱乐动物,主要是动物园和马戏团的动物,我们可以规定它们的表演、生活标准,不能把它们仅仅当作赚钱工具。  社会在进步,人的道德标准也会越来越高。关心动物、尊重动物生命的意义,实质就在于要尊重人、尊重人的生命,不要任意践踏人的生命。我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爱心人士关注动物福利,善待动物。只要我们坚持理性的对待动物,人性的立法,就一定可以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我们期待这样一个理性时代的到来。参考文献:1、莽萍 徐雪莉编《为动物立法—东亚动物福利法律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高利红著《动物法律地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3、[英]彼得.辛格著《动物解放》孟祥森、钱永祥驿,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4、[美]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5、[美]汤姆.雷根:“伦理与动物”,王颖译,载《中外文学杂志》第32卷,2003年6、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和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7、《新旧约全书》,中国基督教协会印发8、宋伟:《中国法学界应该关心的话题:动物福利法》,载《森林与人类》2003年第1期9、马莲莲:《欧盟禁用动物做化妆品试验》,载《市场报》2003年作者单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