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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什么至今还未出台有效的猫狗保护法案?

发布时间:2024/1/17 8: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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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什么至今还未出台有效的猫狗保护法案?

  王厚欢、 李杼洋等人虐猫应该如何处置?仅仅进行赔偿和公开道歉就可以了吗?如果可以判刑,应该判多少年?未成年人虐猫应该如何处置?

  对于野生动物已经有必要的保护了,如果是虐待一般动物而没有将内容进行传播的话,连道歉都是多余的,他们可以被谴责的根源是传播不适宜传播的音视频和图片,而不是虐待动物。对一般动物的立法保护,无论是从法律的谦抑性还是制裁的合理性出发都是严重破坏法治的行为,同时也是对人权的恶意践踏

  很多人倡议,只是没有通过

  部分城市已禁止虐待犬只。

  佛山养犬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养犬人虐待所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虐待非本人所饲养犬只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南京养犬条例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骚扰、虐待、无故伤害犬只。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园林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批评教育,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重点管理区养犬人,由公安部门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虐待、遗弃所养犬只的。

  保护动物的前提是管理动物,管理的越详细就越容易保护,养犬条例也开始渐渐保护犬只了,猫的话,最近上海开始打算修改养犬条例为《宠物饲养管理条例》了,你可以关注一下,随着条例的不断修缮,保护是可以进行的。

  题主的问法有水平。

  动物保护法,应该仅仅保护野生动物吗?

  很多人觉得保护野生动物就叫动物保护了

  然而,世界动物保护协会同样介入动物福利事务,联合国有关动物、环境机构亦非仅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物种、生态多样性的工作安排

  理论上,《野生动物保护法》只保护野生动物,根本不能叫做动物保护法,无论从文面词义还是理论界的讨论来看。

  说个题外话,现行野保法在保护生态多样性的全面性上有实质欠缺,我国对“三有”、“濒危”动物的划定存在不足,我国在相关执法领域难以实现无虞、有力的管制等等,总之问题很多。

  回到正题

  英美法系(英美)和大陆法系(德国)的先进法治国家

  在动物保护这方面,都拥有动物福利法(或条款)和反虐待动物法。

  从立法通例上来看(这一点很重要,外国法条对我国一些立法部门的借鉴性极高)

  一个先进法治国家的成文动物法应该包括这些法律。

  在我国,第一部反虐待动物法草案是农工党北京主委、国务院研究中心副所长常纪文带领起草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意见稿)全文可以直接百度。

  这部法律本来叫做动物保护法,但为了试探舆论,便旗帜鲜明定为了反虐待动物法的名称。

  对于答主的问题,首先,我国反虐待动物法的出台必然是涉及多种因素

  主要就三点,经济、立法理论、立法技术

  最重要的是什么?我简要说几句

  从我国动物法领域的专家以及民法学界的部分权威等表态与知网检索到的论文来看

  目前大部分赞同立法必要性,作为立法基础的民意完备

  即,该不该立,这点没有太大争议

  争议主要是入刑还是纳入行政处罚,这个不可能成为阻碍,因为我们可以变通,先从治安处罚开始,所以说,立法理论没有问题

  经济呢?个人认为依然可以变通,国际上,各国对于反虐待动物法的取舍不完全统一,甚至英美也摄于经济,对虐待主观恶性不严重的经济领域予以豁免或者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无罪判决。

  常纪文所长,讲的很清楚,反虐待法意见稿已经压缩到国际底线,经济领域一概不管,已经是最基本,不能再基本的意见稿

  即便如此,我国在立法技术上就没有问题了吗?《反虐待动物法》是一部法律,不是条例,不是单一的条款,不是规定“惩罚虐待动物”就足够了

  全国性立法机构,必须慎重立法,确保法条,以及法条的执行基本无虞后才能进行立法,诸如公民在该法中的“普通权利义务”、“执法机关职责”、“相关社会团体职责”“具体执法操作”“公益诉讼流程”、“相关公力救济准则”包括一些配套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都要统一出台,还要考虑到我国执法现状,摸索出一条能确保执行的道路,国外有强大的动保社会体系,我们没有,我们要确保执行,必须自己摸索。

  法条可以不健全,但最起码要到“基本健全”的程度

  此类立法,在我国没有先例可循,按曹教授的说法,这一部法律对国外法律的借鉴吸收极高,自然是需要反复论证才能在我国执行

  所以现在对于虐待动物,国家层面不能立法该怎么办?社会急切要求立法,那就迂回

  各地已经开始逐渐出台关于虐待动物的地方条例

  北京、青岛、佛山、苏州已经出台了相关条款,尽管仍然不完善,立法的地区不多,惩罚力度远远不足,也难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但这已经明确说明

  我国相关立法机关将视线转移至动物人道领域,国家已开始着手解决社会上的虐待动物问题。

  总结:

  立法,需要时间调研并论证具体法条,按照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由于很多法律都没有完善

  我们能认识到,我国安排在反虐待法上的精力和学术资源,应该是比较少的,不过近年来随着各地文明条例和上述地方条款的出现,包括疫情导致国家立法向动物法方向的倾斜

  反虐待动物法的出台,应该是不远了。

  2000年37号司法解释,将人工繁育的动物定义为野生动物之后,动物保护法就很难合理执行了。

  至于动物福利等非野生动物相关问题,“保护”概念与“野生”一样,没有明确定义。非常讽刺的是,执法过程中对于竹鼠等动物的虐杀被视为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