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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发布时间:2023/8/2 17: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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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动物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你在野外被某野生动物给咬伤了,你是不是就应该自认倒霉呢?那。。那假如这动物属于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被规定为国家所有的?你会不会有什么想法呢?

  如果甲养了一只猴子,甲教猴子盗窃了乙的钱包,猴子就盗窃了乙的钱包,这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吗?

  如果张奶奶见楼下的流浪猫可怜,就每天去楼下给流浪猫投食,后来一天路人被流浪猫抓伤,路人以饲养动物侵权要求张奶奶承担责任,张奶奶应该以此承担责任吗?

  想知道如何思考这些问题吗?想的话,那就一起来看看今天的饲养动物侵权吧!

  

  一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概念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饲养的动物其意思就是针对“野生”动物而言的。饲养的动物意味着该动物受到人的控制。其核心要点就在于人对动物的控制。通常要求对动物的占有或控制。

  比如:大家饲养宠物猫,对该宠物能够占有及控制,当然属于该宠物猫的饲养人。

  因此,如果仅仅是投喂流氓猫,并不占有或对其控制力度很低,则不能将投喂人视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2)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该损害应该是由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所引发。

  比如 狗有可能咬人的危险性,猫存在可能抓伤别人的危险。这类就属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而像上面提到的教猴子偷钱包,猴子本身并不具备偷钱包的危险性,

  因此,这里并不属于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

  这里偷钱包仅仅是人的教唆行为,猴子只不过是个工具,这里只属于一般人的行为侵权。并不适用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条款。

  (3)责任主体: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动物饲养人就是指动物所有人。

  动物管理人是指动物实际占有控制人。

  比如:你把你家的宠物猫送往宠物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由宠物医院实际占有 控制宠物猫。这个时候,宠物医院就是动物管理人。

  其实 责任主体的“或”字,核心含义就在于谁对动物实际支配控制,具备防范动物危险的能力。

  如果宠物猫在宠物医院接受治疗期间,抓伤他人。由于宠物医院为动物实际占有控制人,也就是法条所谓的动物管理人,具备对宠物行为的约束管理并防范其咬伤抓伤他人危险的能力,因此,承担责任的是宠物医院,而非宠物所有人。

  二 关于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了不同情况不同归责原则的分类归责原则。其包括了过错推定及无过错责任。

  (1)过错推定:我国只规定了一种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就是动物园饲养的动物。动物园的动物致他人损害,法律上先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动物园对动物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就存在过错),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对动物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2)无过错责任:除了动物园动物侵权,其他都采用的无过错的责任,也就是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并且对于无过错责任又分类三等,这三等的差异主要是在于减责 免责事由的区别。

  一般情形的无过错责任: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可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侵害:

  受害人故意为减轻责任。(受害人故意只是减轻责任,并非免责事由)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法条没有规定任何减轻及免责事由。称为绝对责任。

  关于归责原则的探讨:

  对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各国在立法模式上有两种模式

  有的采统一归责原则,就是任何动物侵权都是采同一种归责原则,比如 统一无过错责任 或 统一过错推定责任。

  有的采分类归责模式,按照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比如 德国 针对奢侈性动物(仅供消遣娱乐的动物)适用无过错责任;针对用益性动物(为人类提供畜力或为人类服务的一类 牛 马 羊一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我国采用的也是分类归责模式。对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害才过错推定,其余情形采无过错责任。

  这里有必要讨论下动物园饲养的动物是否应该得到优待?单独适用过错推定,而不采无过错责任!

  支持过错推定立法人士的认为:(1)动物园的动物是为了满足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 或进行科学研究,并非如普通自然人那样纯粹为了精神上的满足。(2)实践来看,游客因动物园的动物遭受侵害,要么是动物园没有管理职责(如安全设施瑕疵 欠缺警示标志等),要么是游客自身原因(如违反规定投食,激怒或挑逗动物导致)。如果动物园尽到了管理职责,那就是游客自身的原因,如果对动物园饲养动物采无过错责任,过于苛刻。

  对于此种说法:程啸有一段经典反驳

  (1) 按照这种说法,为了满足人类物质和文化需要,就应该适用过错推定。按这个逻辑,那民用核设施 民用航空器等那一样不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物质 文化需要,岂不是更应该适用过错推定。

  (2)动物园饲养的一些动物,老虎 豹子一类本身就危险性极大。要防止这类动物造成人身损害,更应该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适用无过错责任。

  (3)动物园很多作为收费开放的,按照报偿原理,动物园也应该尽到更高度的注意义务。 (4)游客过错可以作为减轻动物园责任的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并不会对动物园过于苛刻。

  松鼠个人看法:对于动物园应该采取过错推定得到优待的观点,其理由根本不具备说服力。

  (1) 认为动物园饲养的动物是为了提高民众物质与文化生活水平,并不像自然人饲养的动物仅仅为精神上的需要。这种说法是有失公允的。毕竟,除了养宠物一类纯为了满足精神需要的,还存在养家畜 鸡 鸭 猪为人类提供肉类食品或为人类劳动提供便利的牛 马等,这些动物难道就不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水平的吗?凭什么这些动物侵害采无过错责任,动物园的就要优待采过错推定呢?

  (2)对于第二点论述动物园侵权,要么是动物园没尽到管理职责,要么是受害人存在过错。我不知道这个说法为什么能作为过错推定的理由。这说了不等于白说吗?基本的动物侵权不都是这样产生的吗?要么是动物饲养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没有管理好动物。要么就是受害人有过错。绝大多数的动物侵害不都是这样的原因产生的吗?真不知道这个说法跟采过错推定还是无过错有什么关联?很奇怪的逻辑论证推理,表示一脸懵逼。

  我个人其实不赞成动物园动物致害采过错推定原则。

  《民法典》依旧继承了原侵权责任法的动物园动物致害采过错推定责任的做法。

  三 特殊情形说明:

  (1)遗弃 逃逸的动物在遗弃 逃跑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动物致害要求责任主体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其实强调为对动物的控制支配及对动物危险的防范能力。在遗弃或逃逸期间的动物,显然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已经丧失了对其控制支配能力,这里仍然规定需要其承担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加强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对动物管理职责。所以,请不要随意丢弃流浪猫 流浪狗,要是咬了人,你还是得承担责任,不想养了可以找好下家。

  (2) 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侵权。

  第三人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及受害人之外的人。第三人对动物进行挑逗 刺激 诱使动物造成受害人损害。

  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这里如此规定,并不是规定仅允许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赔偿。目的是在于更利于保护被害人。

  由于过错在于第三人,如果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了责任,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节要点:

  1 明确动物侵权几个构成要件

  仅限于饲养的动物;仅限于因动物本身的危险性现实化导致损害;责任主体为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2 就是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的动物园动物损害。

  无过错责任:细分三等。差异在于减责 免责事由。

  《民法典》相关法条:

  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三等情形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动物遗弃 逃逸及第三人过错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