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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换不退”不合法消费者不必吃哑巴亏
发布时间:2023/8/1 17: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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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百姓在一些商家购买商品出现问题时,常常对商家的“只换不退”无可奈何。日前,哈尔滨市民王某在买裤子时就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但较真儿的他向这种“无可奈何”发出了挑战,他说:“消费者有《消法》保护,为什么非得干吃哑巴亏。
”
据王先生介绍,他春节前在位于南岗东大直街一家名叫法狮龙的专卖店买了条牛仔裤,没想到裤子刚穿3天就发现了问题。有一天王先生外出吃饭不小心把水洒在裤子上,服务员赶忙拿来白毛巾帮王先生擦,只擦了几下白毛巾就变得黑乎乎。王先生来到那家专卖店,和商家说明裤子的掉色情况,商家针对王先生所买的同一批次的裤子进行了检查,并且承认该批次的裤子确实出现了质量问题,但商家只同意调换,不同意退货,就此王先生与该店6次协商未果。
日前,记者随王先生再次来到这家专卖店,看到出现问题的同样裤子仍旧挂在货架上出售。店员说:“这裤子只是这个批次掉色重一些,我们可以拿货去找厂家,而且我们也同意换了,王先生就是把这事想得太复杂”。当记者问是否能先将出现问题的裤子退掉,然后再由商家去找厂家时,店长则极不耐烦的说:“我们也做不了主,这是老板决定的事情”,然后就不再回答记者的问题,无奈记者要了老板的电话号码,但根本联系不上。
王先生说,既然商家已经承认裤子有质量问题,为什么还让消费者来承担损失呢!
记者采访了省消费者协会的张先生,他告诉记者:如果商家已经承认确实是商品质量出现了问题,就应该为消费者退货,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商家这种“只退不换”的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不合理的也是违法的。(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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