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

客服热线 137 1887 1048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动物法律 动物法律

中国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3/9/10 17:55:10 

宠物之家是宠物类网站,该站主要编辑一些宠物饲养、繁殖方面的技术和经验的文章,(中国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分享与宠物共处生活的点点滴滴。展示宠物出售,宠物食品用具、宠物医院等商家。邀请法律专家对宠物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愿做家长们在和宠物生活的过程中的相随着。

中国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

  第一篇:中国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

  中国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

  学院:政法学院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班级:10思政2班 学号:201024021204 姓名:陈海平

  内容摘要:野生动物资源兼具经济、生态、文化和社会等价值,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不仅有利于维持生态平衡,而且是保护人类自身生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资源。许多国家的动物保护法律越来越丰富,而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还停滞在20世纪的七八十年代,已远不能满足动物保护工作的需要。本文梳理了我国目前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对完善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提点相关建议。

  关键词:野生动物资源

  法律保护

  完善

  野生动物占据着生态系统中初级消费者或次级消费者的地位,是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对维持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发挥这重要的作用。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内禀价值和利用价值,其中野生动物资源的价值主要表现有:经济价值、娱乐价值、生物学价值、文化价值、美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不仅有利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持和谐的自然环境,而且也是保护人类自身生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资源。但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越发强大,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到严重的破坏。保护野生动物、维持生态平衡已经成为全球的重要课题,以法律保护手段介入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是发展的必然。

  一 中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面临的现状

  按照传统的说法,野生动物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我国法律上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 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我国地跨寒温带、温带、暖温带、亚热带和热带,是世界上生物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由于滥捕乱猎、偷猎盗猎,大量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品,以及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致使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严重,许多物种退化、生长繁殖能力降低,一些物种面临生存危机。近百年来,已有高鼻羚羊、麋鹿、野马、犀牛、新疆虎等10多种动物绝迹,而大熊猫、金丝猴、东北虎、雪豹、白鳍豚等20多种珍稀物种也面临灭绝的危险。[1] 二 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弊端

  目前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立法及规定都无法满足保护动物的迫切需要,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许多立法空白,无法形成体系[2] 目前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单一,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实行等级保护制度,法律只保护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有重要经济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绝大多数野生动物被排挤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每一种野生动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态地位和生态功能。从动物的食物链的联系来看,这些动物是这个链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毁掉它们的食物链,势必会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

  (二)、立法内容空洞、重复

  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普遍存在内容空洞,缺乏具体措施的规定,实施条例也仅是在管理程序上大做文章,地方性法规多是对中央立法的简单重复,没有根据当地的动物资源的具体状况,因地制宜地颁布更为相符实况的法规,对动物保护无法切实地发挥作用。

  (三)、法律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不力

  有专家指出:“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丧失和人为开发活动的干扰。”如对森林资源的破坏,主要包括盗伐、滥伐、毁林开发等,在一定程度上使生存在这里的野生动物失去了栖息地。另外,中国大量的栽培人工林,树种单一,造成生态功能上的不协调,也是对野生动物造成栖息地丧失的原因之一。此外,如湖泊、湿地的破坏,自然保护区建设质量不高以及快速发展森林旅游业也是造成野生动物栖息地丧失的一方面原因。

  (四)、对野生动物的虐待和伤害体现了现行法律的不能

  我国现有180多家动物园,野生动物被当作旅游资源倍受青睐,但是那些失 去天然环境的动物们确倍受虐待和伤害,很多动物由于吃了游客擅自扔的不洁食物,出现了病状甚至因此死亡。而我国现行法律只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相关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及相关的惩罚措施,而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却找不到相关的处罚依据。

  (五)、我国对野生动物的食用消费和经营利用仍然不能有效遏制

  我们中国人对吃蛇、青蛙、鸟、穿山甲、乌龟等野生动物成风,已经吃出了巨大的生态赤字。据有关统计,深圳每天要吃掉10吨蛇,南宁市园湖路有“雀粥一条街”,平均每天约有3000多只麻雀成为了南宁人的腹中物。[3]此外,我国作为中药制剂的生产大国,其中不仅涉及到大量的普通野生动物,也涉及到一部分珍稀重点野生动物。另外,对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也存在着大漏洞。对野生动物制品经营利用的许可证制度仍然存在着有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三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完善

  (一)、明确野生动物的法律定义,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

  明确我国野生动物的定义对保护野生动物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野生动物的定义过于狭窄,所以在人们理念上造成了许多误解,认为保护野生动物就是指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目前,我们只有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扩大,才能为法律执行设置理论上的依据,才能将野生动物的保护置于法律的监管之下,从而达到对动物权利的尊重。

  (二)、树立物种平等的立法理念

  野生动物与人类同样都是地球的物种,在野生动物保护上应树立物种平等的理念。物种平等是指地球生物圈内的物种都是平等的,它们享有生存的权利,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人类只是地球生物圈大家族中的普通成员,而非是生物圈的主人。人类应当尊重其他生物生存,存在的权利,并以此为指导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在尊重自然规律、生态规律的前提下,制定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

  (三)、立法条文应具体化,加强可操作性[4]

  目前我国有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但是一些规定较为粗糙,操作性差,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实施。拿现行法律规范当中的补偿性条款来说,我国的《动植物物种保护法》都有规定“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与一定补偿,补偿办法则有地方政府规定。”但就具体的计算损失标准与赔偿标准等在法律规章中并无具体规定,而法律规章也并没有规定当地方政府在没有给与补偿时的救济途径,这些象征性的规定势必会给相关 人取得补偿带来不确定因素。因此,地方政府应当及时指定补偿办法的权利,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然后由具体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执行,以保证当事人因保护野生动物而遭受损失,要求补偿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加大对栖息地保护的力度

  栖息地是指动物栖息的生态地理环境,是动物生存的首要条件,从其所生存的周围环境取得一切必要的生存条件,如水、食物、隐蔽地和繁衍场所。每一种都有它所需要的特定的栖息地,一旦动物所赖以生存的栖息地缩小或消失,动物的数量也将随之减少或灭绝。上世纪,北大荒的开发,得到了北大仓,但是人们也发现了,失去一块宝贵的湿地。湿地作为“地球之肾”,因其特殊的自然条件,是许多野生动物特别是鸟类的重要的栖息地。由于过度的开发,湿地的消失,一些野生动物只能失去了它们的家园。所以,加强对栖息地的保护力度,已经刻不容缓。

  (五)增加对残害动物行为的制裁,完善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刑法规定[5]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甚至虐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只有适当扩大处罚残害动物的范围,对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包括故意伤害、虐待非珍贵、非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可以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从而完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刑罚体系。

  (六)、对野生动物的食用和经营利用加以限制

  对我们这种重视“吃”文化的传统大国,要在不吃和少吃的基础上来尊重动物,保护动物更是不易。但是,我们期望通过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和对野生动物不卫生食用带来的后果影响,在思想上慢慢改变国人对待野生动物的观念得到改观和升华。以及在法律制定上对于严重食用野生动物的打击上配合,使得国人在对野生动物权利的理解和认同,最终能得到真正和普遍意义上的保护。同时,对于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应当规范管理,加强查处非法无证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活动。

  尽管野生动物保护任重道远,法律在规范的过程中也将要得到深刻的洗礼或是世俗不屈的较量。但是保护野生动物,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都很强的社会公益事业,既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和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的努力,又要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才能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6] 参考文献: [1] 白煜.论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06)[2] 杨源.论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3.(1)[3] 同[1] [4] 麦麦提.我国生物多样性立法现状及其完善[D].中国期刊网.硕士学位论文.2008 [5] 曹丽荣.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保护[J].四川动物.2011.(2)[6] 张淑兰.野生动物资源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地位[J].山西林业.2011.(3)5

  第二篇:野生动物资源学野生动物资源学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 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及管理现状

  姓 名: 曲连杰 20103665 专业班级: 动物医学1003班 学 院: 动物科技学院 指导教师: 孙 娟

  2012年12月20日

  我国的主要野生动物资源及管理现状

  王 跃 20103850 青岛农业大学 动物科技学院 动物医学专业1003班

  摘 要:本文通过叙述我国主要的野生动物资源种类、数量及其分布,我国野生动物的管理现状来揭示我国野生动物的生存状态,通过举例论证来表达我国野生动物的处境,最后通过保护我国野生动物的举措来呼吁我国公民以及世界公民保护我们身边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通过描述证明,我国拥有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种类多、数量多、分布广,但是由于缺乏保护意识和人为的破坏,导致我国野生动物以一种惊人的速度处在濒临灭绝的边缘。因此,保护野生动物需要政府及管理部门、司法部门、民众共同努力。

  关键字:野生动物;管理现状;保护举措 ;生存环境

  我国拥有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但我国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不容乐观,杀害、买卖野生动物事件层出不穷,民众保护野生动物自觉性不高,执法部门监督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如何有效地保护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使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摆脱绝迹的命运,使野生动物园中的野生动物摆脱束缚的命运,需要各管理部门、行政单位、民众的共同努力。

  1.我国主要的野生动物资源

  1.1我国野生动物的种类及其分布

  我国拥有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是世界上野生动物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据统计,我国约有脊椎动物6266种,占世界种数的10%以上。其中兽类500种,鸟类1258种,爬行类412种,两栖类295种,鱼类3862种。大熊猫、扬子鳄等是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这些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既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财富,也是人类生存环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在古北界和东洋界两大区系。以秦岭——淮河为界,以南属东洋界,以北属古北界。古北界中金丝猴、大熊猫、狼、狐、狍、羚等,是我国特有的资源。南部则属于东洋界区系,其中特有的野生动物有中华鲟、黑颈鹤、华南虎等等。

  1.2中国特有的野生动物

  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有大熊猫、白鳍豚、金丝猴、华南虎、朱鹮、褐马鸡、扬子鳄、黑颈鹤、藏羚羊、麋鹿等。

  大熊猫是一种以食竹为主的食肉目动物,不仅集珍稀、濒危、特产于一身,而且非常古老,有“活化石”之称。目前总数仅仅1000只,被列为.一级保护动物,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皮书“濒危物种”。作为中国的“国宝”和“友谊使者”被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和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WWF)选为自己的会徽标志。

  白鳍豚为中国长江中下游的特有水兽,全球豚类有70多种,淡水仅5种,中国仅此一种淡水鲸。分布狭窄,比大熊猫更古老、更稀少。白鳍豚已是一种注定要灭绝于我们手中的美丽传奇的动物,它被国际保护人士称为“活着的死物种”。已经被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皮书列为“极危”物种,也是中国一级保护动物。

  中国金丝猴包括川、滇、黔三种,三种金丝猴都是一级保护动物,滇金丝猴和黔金丝猴是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皮书的“濒危”级,川金丝猴为“易危”级(越南金丝猴为极危机)。它们都面临盗猎、伐木、毁林开荒、生境退缩的威胁,可谓“树倒猢狲散”!

  华南虎的英文为“中国虎”,是我国特有的亚种,原为中国分布最广、数量最多、体型较小,但资格最老的一个虎种。被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皮书列为“濒危”级别,中国一级保护动物。

  朱鹮是中国最珍稀的鸟,那朱鹮应当名列前茅。这种被动物学家誉为“东方明珠”的美丽涉禽是一种人们一度认为已经灭绝的鸟类,终于在陕西洋县姚家沟发现2窝共7只朱鹮,轰动了世界。

  朱鹮得以幸存,是由于洋县深山里有适应其存在的自然条件,一是湿地觅食条件,二食高树营巢条件;这里的百姓因敬重祖宗的坟山而没有滥砍山林,为这种奇异之鸟的一息尚存提供了机会。而朱鹮的高度濒危,则与过度猎杀、森林锐减及广泛施用农药化肥有关。朱鹮在中国已经摆脱了灭绝、甚至高度濒危的厄运。IUCN红皮书“濒危”级。

  目前,褐马鸡为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皮书“濒危”级,一级保护动物。扬子鳄是中国唯一的鳄种。主食螺、蛙、虾、蟹、鱼、及鼠、鸟等。目前,由于长江下游湿地遭到严重破坏,河湖被围成农田,野生数量极为罕见,人工繁殖相当成功。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皮书“极危级”。一级保护动物。

  黑颈鹤是世界上唯一一种高原鹤类,西藏拥有中国亦既世界最大的黑颈鹤种群,估计达4000只,目前已经被列为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皮书的易危级,一级保护动物。

  藏羚羊是青藏高原特有物种,目前中国的藏羚羊不足7万只,但年复一年、禁而不止的非法交易与屠杀使其数量直线下降,目前被列为一级保护动物,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皮书的“濒危级”。

  麋鹿为一级保护动物,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皮书极危级。是中国特有的湿地鹿类,由于对湿地生境的适应,而形成角似鹿非鹿、脸似马非马、蹄似牛非牛、尾似驴非驴的特殊形态,被称为“四不象”。

  2.我国野生动物的管理现状

  2.1野生动物园的管理现状 野生动物园是一个融动物繁育、物种保护与救护、宣传教育、科学教研为一体,并为公众提供游览观光、休憩娱乐的综合性场所。相比国外优秀的野生动物园,我国的野生动物园缺乏动物福利思想和合理的开发经营理念。

  动物资源是野生动物园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石,野生动物园的经营,要多为环境考虑、多为动物考虑,同时也多为游客考虑。衡量一个野生动物园的成功与否的标准是:动物福利是否人性化、资源是否得到有效利用;其教育与休闲功能是否得到有效的开发。这既是野生动物园生态环境可持续性的前提,亦是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向前发展的要求。在进行野生动物园开发时:要尽量保持动物园的独特性,注意不要进行盲目投资,看清旅游市场的导向;要合理开发,注意与其他部门其他区域协调发展;在开发后,要合理经营,避免财政赤字,同时加大对动物园的宣传力度。更重要的是,要时刻注意对旅游资源、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实现野生动物园的可持续发展。

  2.2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现状

  1956年我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建立,自然保护区在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活稳定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威胁着野生动物多样性。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机构职能模糊不能对自然保护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第二,法制建设不完善199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综合性的自然保护区行政法规———《 自然保护区条例》。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立法除了这一部《 自然保护区条例》 外,国家层次的立法也仅仅还包括一些部门规章,立法原则不统一,不同层级的法规之间存在内容的冲突。在法律体系中的效力的层级还比较低,与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的重要地位不相符。在现行法规中,在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原则上,都没有突出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及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精神。没有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地位,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加大了行政成本,不利于依法行政。缺乏可操作性,给保护区的管理、监督和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除此之外,资金的筹措渠道少和投入不足也影响着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3.保护我国野生动物的举措

  3.1完善法律体制

  只有建立起明确的法律体系,才能使野生动物保护有条可循。因此,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法律法规,规范各行业的行为。

  3.2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管理 加强林业部门与海关、边防、运输等部门的协调行动,综合整治,严厉打击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走私、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损毁野生动物栖息地、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行为严格处理。全面检查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所,清理整顿非法经营利用行为。尤其是对餐馆饭店、花鸟市场、药用野生动物原材料集散地和其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较集中的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经营利用非法猎捕或走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进行清理整顿,并依法惩处。3.3加强宣传,提升民众自觉性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更广泛地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倡导保护新理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发动人民群众关注、支持保护执法行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野生动物的保护需要立法、行政、各管理部门以及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保护野生动物,让我们一起行动。

  参考文献:

  【1】 《我国野生动物的分布区划》 【2】 张闻欣《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及现状》

  【3】 马刚、张敏、汪潇《我国野生动物的生存现状》

  【4】 陆承平等《野生动物保护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5】 张伟;刘延滨,《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现状和未来发展对策》 【6】 崔国发;罗菊春,《我国部分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现状分析》

  第三篇:甘肃野生动物资源清查甘肃野生动物资源清查

  甘肃野生动物资源清查1949年前,甘肃是动物学调查的一个空白地区。新中国诞生后进行过5次比较全面系统的调查:(1)1958年至1960年,中国科学院青海甘肃综合考察队生物资源分队,在河西走廊地带着重对兽类的区系、地理分布、经济价值和一些种类对高原经济活动的影响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调查。(2)1974年2月甘肃省革命委员会转发省农林局的报告,决定对全省珍贵动物资源进行一次调查。全省抽调191人组成省、地调查队12个。1974年8月开始,先后配合调查的8733人次,至1976年10月完成调查面积25-26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土地面积的56.1%,基本查清了全省39种珍贵动物资源。(3)1982年5月至6月底,甘肃省林业局和张掖地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站组织专人,在武都、天水、定西3个地区11个县对朱鹅进行了调查,得知50年代还有分布。(4)1983年至1985年,甘肃省林业厅委托张掖地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站及西北师范学院、庆阳师范专科学校和兰州大学3校生物系,调查了全省鸟类资源。(5)1984年至1985年底,甘肃省林业厅和张掖地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站等,对祁连山北趁马醉资源进行了调查。通过上述工作基本查清了野生动物资源。1985年底,甘肃省境内陆栖青椎动物共有682种,占全国2 160余种的31.5%,其中,大熊猫、金丝猴、扭角羚、白唇鹿、毛冠鹿、黑颈鹤、雄鹑、大貌、梅花鹿、野骆驼等30多种世界闻名。与此同时,也基本查清了野生动物资源的消长变化情况。1958年前后野生动物的储盆较大。如文县的扭角羚、金丝猴可见到200只以上的群体;河西地区的野驴、野耗牛、盘羊、白唇鹿、甘肃马鹿、黄羊等,常可见到几十只乃至数百只的大群。野马、野骆驼也是三五成群的活动于马报山地区。1966年至1976年的10年间,对大熊猫、金丝猴、扭角羚等均有不同程度的猎捕,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区1971年猎杀马套储量的1/3,1977年至1985年,磨类资源和大熊猫等数量仍有减少,但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的白唇鹿以及肃南、肃北、阿克塞的盘羊种群数耸有较大增加,野耗牛、野驴、野骆驼、甘肃马鹿等也有明显增长。

  甘肃森林动物资源

  甘肃森林动物资源据调查,甘肃有野生陆栖脊椎动物724种,占全国2160余种的33.5%,内有两栖类24种,爬行类58种,鸟类479种,兽类163种。属国家一级保护的31种,二级保护81种,有79种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重点保护动物。在上述动物种类中有森林动物517种,其中两栖类20种,爬行类43种,鸟类343种,兽类111种。甘肃主要供肉用的森林动物有49种,其中鸟类27种,兽类22种;药用动物130种,其中两栖类9种,爬行类35种,鸟类32种,兽类54种;观赏动物161种,其中爬行类28种,鸟类99种,兽类34种。羽用鸟类62种;毛皮革用兽类61种。森林动物通过捕食活动,可促进森林更新和控制虫害、鼠害和净化环境等。

  第四篇:遗传资源权中国法律保护再探讨遗传资源权中国法律保护再探讨

  前 言

  随着 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

  (三)》的出台,专利申请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遗传资源保护的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业内很多专家和学者都对此问题展开了热议。近年来,一方面“生物海盗”肆虐全球,另一方面各遗传资源较为丰富的国家普遍损失惨重。加蓬、喀麦隆、刚果、赤道几内亚的奥库梅树脂被法国奢侈品生产商迪奥利用生产化妆品和医药,并申请了专利。相关产品在 2004 年的销售额为 134 亿欧元,是加蓬国民生产总值的 4倍以上。乌干达的分枝杆菌被 SR 制药公司用于抵抗慢性病毒感染,包括 HIV 感染,在美国至少获得了 5 项专利。肯尼亚纳库鲁湖的微生物被加利福尼亚的Genencor 公司开发为一种工业用酶,并申请了专利。该专利为 Genencor 公司带来了超过 6 亿美元的收益。美国种子公司 Rice Tec 获得了有关印度香米的 20 多项专利,导致印度每年三亿美元的香米出口受到威胁,并开始了庞大且耗资不菲的基因库的农作物和草药 DNA 鉴别计划。

  中国作为遗传资源大国也未能在这场浩劫中幸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表示:“近一两百年,许多国家一直重视对中国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的搜集和保存。”经典事件如:1974 年,一美籍植物学家访华时收集了一颗中国野生大豆,后被孟山都公司利用并成功发现了控制高产的 DNA 序列,导致在黄帝时代就种植大豆的中国沦落为现在的大豆进口大国;

  多年前,“北京鸭”被英国杂交为“樱桃谷鸭”,导致世界闻名的北京烤鸭 90%成了英国鸭;1904 年,中国的猕猴桃被新西兰籍女校长伊莎贝尔偶然带回国内,导致了混血后的猕猴桃——“新西兰奇异果”异军突起,并大举进攻我国市场。然而另一方面,我国的《生物安全法》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条例》历经若干年的讨论研究,迟迟未能出台。法律保护上的相对落后,导致我国日益成为“生物海盗”进攻的新目标。

  “内忧外患”的现状令笔者对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深感担忧,故在查阅了大量资料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了本文,希望能够至少给保护我国的遗传资源提供相对有价值的建议。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鉴于目前授予遗传资源本身以专利存在较大争议,而且主要是针对基因序列的专利保护,有学者指出基因序列的专利标准更多的是产业政策方面的问题,所以目前生物技术发达的国家大都主张授予基因序列专利,而广大发展中国家还在观望之中。故本论文并未将遗传资源本身的专利保护涵盖其中,本文所称遗传资源保护系指遗传资源权的保护。

  第五篇:浅谈如何加强中国文物的法律保护浅谈如何加强中国文物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文物体现了一个国家、民族或群体的成就、价值和信仰,建立文物保护的有效法律机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文物资源丰富且在历史和现实中遭受严重文物流失的国家来说尤为重要。本文在分析了中国文物保护的历史与现状之后主要对加强中国文物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路,例如应明确保护文物的指导思想、依法促进公众教育和公众参与、建立法定体制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关键词】文物法律保护 中国

  一、中国文物法律保护的历史与现状

  (一)中国古代的古物收藏

  中国对古物的收藏和保护历来十分重视,《大明历》中就有规定:“若于官私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十日内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说明在明代已明确规定地下文物归国家所有了。不过真正的文物保护则始于20世纪,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古物保存法》,并成立了中国古物保管委员会,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文物保护法和第一个国家设立的专门保护管理文物的机构。但是因为没有形成一个长期有效的管理实体,而且各地并未设置与之相应的文物管理专门机构,长期以来,保存在全国各地的文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文物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文物的法令和法规,如50年代初颁布的《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关于保护古文化建筑的指示》等,同时在中国社科院成立考古研究所,在全国各地建立了文物保护管理的专门机构。20世纪60年代初国务院颁布了《文物出口鉴定标准的几点建议》(1960)、《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61)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虽然这些法规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不够全面缜密,但他基本上确立了我国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文物保护法规的基本思路和框架,对文物保护影响深远。

  1973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转了外贸部、商业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对于贯彻执行文物保护

  政策,打击文物走私、投机倒把活动,防止珍贵文物外流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文革”后,国家文物局先后颁布了《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试行)》、《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文件,加强了对文物出口、收藏、买卖的监管。

  1982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立了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使我国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1987年后,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知》,对于打击盗窃馆藏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96年国家先后颁布了《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关于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等法规草案。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在文物保护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文物保护法需要经行调整修订。2002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2003年7月1日又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标志着我国文物法制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中国文物法律保护的新思路

  (一)明确保护世界遗产的指导思想

  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实际上就是要对文物本身含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世界上对文物保护也有一个认识过程。法国大革命中,宫殿被砸,教堂被毁,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一个名叫格雷茹瓦的教士提出了“文化遗产是民族文明的生命”的命题。他的忠告被接受了,许多遗产得以保护下来。俄罗斯保护文物的口号是: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俄罗斯母亲。在日本,二战以后,文物的不可再生性、价值普遍性和产出地域性等原则被学术界深刻探讨而逐步成为共识,文物保护逐步成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和衡量民族责任感的一个标尺。我国从指导思想上讲,应当把祖国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看作是中华民族的生命和根基。保护这些文物就是保护中华民族的生命和根基,谁危害这些文物,就是危害中华民族的生命和根基,就应当受到制裁和处罚。当前保护文化遗产要注意把握三个层次:第一、保护文物古迹。主要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刻、名人故居和近

  现代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等。文物古迹要特别注意保护它的历史环境。名胜风景区更要重视整体环境的保护。第二、保护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有些建筑物单独看,可能不够确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建筑群加在一起,其价值就得到升华,就能反映某一历史时期城市的传统风貌特色。第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关键是要看其保存有价值的历史遗产多少。而且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有历史特色,具有成片的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除了要保护有形的、实体的内容外,还要保护无形的、传统的、原生态文化。也就是说,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在特色地域中生长的历史文化。如民间艺术、民俗精华、民间工艺、传统戏剧、音乐等。

  (二)依法促进公众教育和公众参与

  我国政府通过加入和批准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加强了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为了宣传和促进这些公约的实施,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公民意识教育计划,邀请了来自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博物馆学会和艺术品记录组织的专家来华交流经验。今后,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开展教育计划促进文物的保护,让人们尤其是文物资源丰富地区的人们充分了解文物的价值和保护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应注重加强人们对文物的非经济价值的了解和欣赏,广泛宣传2002年《文物保护法》和1997年《刑法》关于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使广大公众意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盗掘和走私文物的严重后果以及政府打击文物犯罪的决心。应对从事文物管理和保护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准。还要对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现象的滋生。尽管教育不能及时解决面临的问题,但在保护文物的长期过程中却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教育应成为未来我国文物保护中的关键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关重要。2004年7月,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我国苏州召开,大会通过了《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呼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要更加重视青年人在世界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加强针对青年人的世界遗产保护教育。《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作为实现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集体行动的纲领,其目标是让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遗产教育,确立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自觉担负起保护世界遗产的责任。

  我国境内已发现的遗址有40万处,许多遗址都在荒野或边远地区,而由于许多地方保护资源严重不足,保护工作难以到位。所以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我国已经在一些省份开展文物保护的实验性工作,例如将遗址的保护工作分配给当地居民,并向其支付报酬等。

  (三)借鉴外国经验,建立法定体制

  各国的文物法律保护有不同的模式。俄罗斯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保护文化遗产,即隶属于外交部的俄罗斯教科文组织委员会,下设俄罗斯遗产委员会,从事保护、调查、评估已录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负责提名新的申报项目。俄罗斯的遗产委员会与俄罗斯文化部下属的文物保护局是两个性不同的工作部门。前者具有与世界接轨的意义,而后者则是普通文物保护机构。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是国家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高也是唯一领导和管理机关,主要职能是对文物的保护、研究、传播和培养专业人员。它向全国32个州级行政单位派驻代表,领导和管理地方的文物保护工作。这种管理体制的好处是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依法统一领导、管理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有职有权。1975年,意大利政府正式组建文化遗产部,负责意大利的文物保护工作。意大利政府还组建了一支专门保护文化遗产的“文物宪兵”部队。这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支专门保护文化遗产的武装部队。“文物宪兵”们听命于文化遗产部部长。借鉴世界上的有益经验,我国应该建立由相关管理部门联合组成的中国世界遗产管理委员会并设专门机构,对世界遗产保护和利用等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决策,对实施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形成切实可行的规划、决策与实施体系。要理顺地方政府与国家世界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制订操作性强的文物保护开发规划。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文物资源的基础研究工作,制止过度开发利用行为。

  (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为文物的国际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与有关国家在文物保护方面达成关于资金援助、人员培训、技术开发和考古研究等的协议或安排。通过形式多样的文物展览促进国际文化交流。重视文物领域的国际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研究,促进中国文物的保护和研究水平。

  通过和有关国家签订类似于美国和拉丁美洲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条约建立

  文物返还和交流合作机制。我国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外,还与一些国家在打击文物走私方面开展合作,达成了关于文物科学和技术交流的双边安排。近些年来,还与许多国家在返还被盗或走私文物方面达成了双边协议。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与美国、秘鲁、印度、意大利、菲律宾、希腊、智利、塞浦路斯、委内瑞拉等国家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口文物、促进文物返还和交流的双边协定。根据这些协定,双方承担义务禁止并防止对方国家的被盗、非法出口或贩运的文化、考古、艺术及历史财产进入本国。

  这是我国政府按照已经加入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的原则和精神在文物的保护和返还问题上与他国加强双边合作的结晶。这些重要的双边合作协定表明了我国政府通过双边合作保护文化遗产的决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情况下得以尽早收复并使之受到保护的愿望,对于防止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转将会起到积极的遏制作用,同时也会对国际社会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努力产生积极影响。这些协定的成功签署与运作为今后中国与更多的国家在文物追索、技术交流、人员培训、文物展览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文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弘扬我国优秀文化,扩大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

  参考资料:

  【1】《他山之石——国外世界遗产的保护》,《信息导刊》,2004年,第24期。

  【2】丁波:《文物保护法制化的重要性及对策研究》,依法治市综合网,2003年4月5日。

  【3】孙瑞江:《中国世界遗产的保护与开发——访中国长城学会秘书长董耀会》,千龙传媒,2004年3月11日。

  【4】李艳、刘世锋:《政协委员的文物艺术品话题》,《文物天地》,2005年,3月 30。

  【5】张音、苏显龙:《流失文物怎样’回家’?》,《人民日报》,200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