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

客服热线 137 1887 1048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动物法律 动物法律

中国法律对狗咬人的处罚没有任何漏洞

发布时间:2023/9/10 17:55:10 

宠物之家是宠物类网站,该站主要编辑一些宠物饲养、繁殖方面的技术和经验的文章,(中国法律对狗咬人的处罚没有任何漏洞)分享与宠物共处生活的点点滴滴。展示宠物出售,宠物食品用具、宠物医院等商家。邀请法律专家对宠物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愿做家长们在和宠物生活的过程中的相随着。

中国法律对狗咬人的处罚没有任何漏洞

  一:责任主义原则:

  责任主义原则包括主观责任和个人责任。在此之前,实施的是客观责任和团体责任。自不待言,前者是指只要客观上造成危害就要追究责任,后者是指不仅追究犯罪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与其相关人的责任。本文所提的责任主义原则,主要是指主观责任。即只有行为人对违法行为与结果有责任能力,以及故意或过失,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时,才能对行为人非难。

  有责任才有刑罚,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刑罚不得超过责任的范围,这是责任主义原则的要求。如果增设一个“狗咬人罪”,并规定“凡狗咬死人的,一律对饲主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就导致没有区分故意与过失,甚至把无过错事件纳入了刑法的打击范围,显然违反了上述责任主义原则。但如果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将无过错事件排除刑法的打击范围,就会发现,故意纵狗伤人致死的,按故意伤害罪处理,过失致狗伤人的,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理。可见,不可能把所有狗咬人的行为都入刑,否则必然违反责任主义原则。

  狗咬人是小概率,健康狗无缘无故咬人更是基本不可能,一般来讲,即便饲主遛狗不栓绳,也不希望狗咬人,是因为过于自信的认为狗不会咬人,对狗咬人仍然持过失心态。把毒狗被刑拘的案例搬出来说人不如狗,搬出所谓的“狗权凌驾于人权之上”,就是不顾责任主义原则得出的荒唐结论。

  
二:不可能把所有违法行为入刑:

  把遛狗不栓绳或是养狗不打疫苗像醉驾一样入刑,问题是醉酒入刑前几年因醉酒引发的交通事故致数千人死亡,受伤的或财产损失更是不计其数。反观中国每年因为狂犬病死亡的人数,从2007年的几千人降到三百多人,直接咬死的或许更少,可见目前的法律法规足以治理养犬,只是不可能完全杜绝。每年因为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致死的人远远超过这个,因为吸烟致死的人远超这个。那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应该先把闯红灯入刑(不限于机动车闯红灯),把在公共场合吸烟入刑。国外的天价罚款也是建立在人家的收入上的,不能生搬硬套。

  刑法是部门法的补充法,只有当一般的部门法不足以保护需要保护的法益时,才需要刑法来保护,如果部门法能充分保护各种法益,刑法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三:为什么不没收咬人犬: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但是,对于没收犯罪工具,只没收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工具。因为没收犯罪工具属于保安处分,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即便行为人有再犯可能性,也难以认为其下次还会利用该工具犯罪,因此没收犯罪工具起不到特殊预防的作用。其次,这里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果像狗一样不属于违禁品,则只有在物品与违禁品相当,即属于行为人主要或通常用于犯罪的财物才能没收。因为,保安处分不是刑罚,只能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考量,保安处分以防卫社会为目的,那么,所没收的财物只能是主要或通常用于犯罪的财物。其次是为了避免保安处分违背比例原则,保安处分虽不是刑罚,但如果不加限制的没收财物,在某些场合会使其结局比刑罚更严厉,比如不加限制的没收犬只,对养犬人情感有极大的伤害;再如行为人开着劳斯莱斯醉驾,后司法机关以没收犯罪工具为由没收劳斯莱斯。因此,即便行为人偶尔故意纵狗咬人致人轻伤,涉事狗也不应被没收,那么按照当然解释,如果行为人故意纵狗伤人未致构成犯罪、或过失致狗伤人,就更不能没收犬只。

  四:分享一段北京某法院的判决书:

  需要说明的是,4.15救助事件体现的是人类对于自身生存环境的爱护、包括对动物的关爱与救助,是值得肯定的。腾讯公司表示出资协助救助犬的治疗、喂养、认领养事宜,也是出于传播"善待动物、尊重生命"理念、倡导公众参加关爱动物,维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故本案中虽未判决腾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但法院,仍建议腾讯公司积极履行其在晚会上的倡议,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救助犬的后续事宜,使此次事件能够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