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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理不文明养犬行为有何依据?

    发布时间:2023/9/24 17:54:46 

    宠物之家是宠物类网站,该站主要编辑一些宠物饲养、繁殖方面的技术和经验的文章,(依法治理不文明养犬行为有何依据?)分享与宠物共处生活的点点滴滴。展示宠物出售,宠物食品用具、宠物医院等商家。邀请法律专家对宠物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愿做家长们在和宠物生活的过程中的相随着。

    依法治理不文明养犬行为有何依据?

      有网友认为小区养犬是一种必然扰民的行为,这是无法平衡的。文明养犬这个口号从本质上有问题,养宠物狗只是满足了狗主人的一己私欲,其实是相当自私狭隘的,不应该用文明这个词语去修饰饲养宠物狗这种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文明养犬这个说法根本就不成立,这个说法亦有问题,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文明养犬也无法落实,因此呼吁小区禁狗令其实是一个非常接地气的真实民意。

      该网友所提到的说法代表了相当部分朋友的心声,也是说到点子上去了。相信有一直关注本号的朋友都知道,本号一贯以政策法规的角度去剖析问题,坚持法律法规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的观点。因此,针对网友说的所谓禁狗令,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将城乡居民养犬列为禁止性行为之前,本号理所当然就认为养犬并不违法,违法的是不规范养犬、不文明养犬。所以,与其讨论禁与不禁,不如研究如何规范养犬行为更来得真实确切。今天,我们就依法治理不文明养犬行为有何依据进行讨论,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首先,法律的有关规定。一是定期接种疫苗。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饲养犬只,都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二是戴牌系绳。个人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这是非常明确的,无论是在物业管理小区也好,其他的公共场所也罢,只要是携带犬只出户的,都必须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和系上犬绳。

      三是流浪猫狗的处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四是法律责任。第一,行政责任。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或者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又或者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民事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此处明确了带犬出户未采取系犬绳等安全措施,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有关侵权责任。

      然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一是《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主要规定了养犬登记,包括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人的适格条件等方面内容;养犬行为规范,包括携带犬只外出遵守规范、公共场所禁止规范、犬只扰民和侵权规范等;法律责任,主要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是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主要工作职责,养犬登记和年检,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犬类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罚,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有关方面进行了明晰细化。

      三是广州市、深圳市和珠海市等颁发和施行养犬管理条例后,均就进一步填充有关执行细则、规范养犬行为、明晰法律责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经济发达地区先行先试、因地制宜的魄力和智慧,值得后来者推陈出新,甚至后来居上!

      其次,地方性专项整治行动。据翻查,甘肃省有关联合部门就大力整治城市养犬管理开展专项治理,尤其是对犬只不登记、不免疫,违规遛犬、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犬只随地便溺不清理,犬吠扰民、恶犬伤人、随意弃犬等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和城市环境卫生的问题开展重点整治。同时,还将逐步完善相应的城市养犬配套服务,包括对犬只植入电子芯片,建立犬只“电子身份证”系统;推广手机APP自助登记、二维码犬牌管理、办证与免疫“一站式”服务;严格执行有证养犬制度;优化城区现有犬只收容管理模式。再者,把宣传教育引导作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的重要措施,将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社会公德宣传和警示教育,并加大对违法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行为曝光力度,提升群众依法文明养犬自觉性。

      综上所述,文明养犬,从我做起,但知易行难,更应多多换位思考,勿一己之私有损公众利益。同时,不断完善立法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公民素养意识,还有待我们共同不懈努力,为争创整洁、文明、和谐的人居工作贡献一份力量。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此为止,我们下回再见。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4.《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5.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6.《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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