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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
发布时间:2023/8/2 17: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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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人说:“动物是另一种形态的人。它们是人类的朋友,依赖着人,忠诚于人。”可现实中的关系并非都如此和谐、完美,动物基于本性导致人类受伤的事件屡见不鲜。故而我国法律针对饲养的动物、动物园的动物、遗弃和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均做出明确的规定,尤其《民法典》通过专门一章进行规定。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陈宏伟律师来进行讲解,先来看一个案情介绍。
2020年7月27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的一个案例,题目是《犬吠致路人受惊摔倒,“无接触式”伤害该由谁担责》。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接触式”宠物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不同于普通的犬类侵权纠纷中存在撕咬、抓挠、扑身等情形,这次“闯祸”的,是宠物狗的吠叫声。
原、被告双方居住在同一个老小区。某天,原告杨女士在小区里走路时,遇到了正在小区内遛狗的被告王女士,当时王女士身边跟着两只宠物狗,一只金毛,一只泰迪,但均未牵狗绳。突然,王女士的泰迪犬叫了几声,吓得正站在路边台阶上的杨女士一个踉跄,摔倒在身后的草坪上,王女士赶紧将人扶起。杨女士立即报警,民警到场后,双方同意自行协商。随即王女士陪同杨女士及家属到医院检查治疗。
经医院诊断,杨女士是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期间,王女士垫付了医疗费用2.8万余元。但出院后,就伤残赔偿费用一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杨女士于是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女士及其丈夫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原告诉称:当时我好端端在小区里,突然有只狗在路上乱叫,吓了我一跳。期间被告饲养的两只狗还前后追赶我,致使我被绊倒摔伤。原告遛狗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辩称:我的两只狗并没有追赶与扑咬的情况,也并未与被告发生直接的身体接触。当时我和被告小区里碰到闲聊了几句,可能因为狗突然叫了几声,被告受到惊吓后往后退的过程中,因为其正处于马路与草坪交接处,有高低落差而不慎摔倒。狗都没有碰到原告,原告摔倒主要是其自身的原因导致,因此,原告对自己的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庭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就事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及担责比例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在充分听取了双方质证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有效证据的“三性”特征,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证,并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案外人的调查笔录、公安出警等情况,查明相关事实,并据此作出如下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次事故损失的80%的责任,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医药费及鉴定费,两被告尚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余元。判决之后,原、被告服判息诉。
律师分析
1、近些年来随着饲养宠物人群的不断增多,社会上无序养犬、违规养犬的情况日益突出,特别是狗咬伤人的事件逐年呈上升趋势,但目前全国尚无针对饲养动物的直接立法,不少涉及饲养的动物比如养犬管理的条文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如《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从地方层面来看,我国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2、基于此问题的严重性,为维护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该条文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结合本案,狗的吠叫与原告摔倒受伤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对损害结果的参与程度是焦点问题。事发时,狗的吠叫是否对原告造成现实危险,并足以使原告产生恐惧、紧张的心理,从而在躲避过程中摔倒?虽然涉案的狗是一只小型的泰迪犬,但犬类动物存在一定攻击性以及传染疫病危险性,且事发时被告在遛狗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与原告相距较近,足以使人产生紧张情绪,故狗的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另一方面,本案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面对狗的吼叫应当具有基本的避让常识及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综上,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动物饲养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根据本案案情,酌定由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合乎法理和人情。
律师提醒
1、提倡合法养犬、文明养犬。践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即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2、应当清楚动物致人损害的多种方式。比如犬类致人损害,并非只局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类靠近陌生人吠叫、闻嗅等行为也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犬类的一些非攻击行为,如大声吠叫、奔跑等,虽然可能没有与受害人直接接触,但只要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宠物饲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重大。在日常生活中,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例并不少见,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除非能够证明损害后果系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否则不能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这就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充分保障饲养动物对社会公众不具有危险性。
4、提醒普通民众也应适当注意自身安全。尽量不对饲养动物做出足以诱发其危险性的挑逗等行为,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自己或他人身体、财产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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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中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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